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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住建规范〔2020〕17号【发布日期】2020.10.21【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科技委)负责组织技术论证事项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专栏提出技术论证申请。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在收到技术论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受理的技术论证事项,市市场管理总站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转交由市住建委科技委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委科技委应在收到受理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出具《技术论证报告》报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科技委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材料在建设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七条 市住建委应在收到《技术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并出具《技术论证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律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委托代理单位在申请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时,申请认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如已按本办法开展过技术论证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的技术评估中可直接采信《技术论证报告》中该材料在工程应用中的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技术论证结论。

第九条 技术论证费用列入市住建委科技委部门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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