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文字号】沪退役军人局发[2020]59号【发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08.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本机关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工作职责)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职责
第四条(分级责任制)
本机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本机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责任,分管副局长牵头负责抓好工作落地落实。
第五条(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建议、提案办理的联络、协调、沟通工作,完善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宣传工作成果,定期报告办理工作情况等;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建议、提案具体办理工作,主动联系、走访代表或委员,拟写答复意见等。律师
第六条(承办员职责)
局办公室设一名承办员,负责本机关建议、提案办理的联络、协调、沟通工作;对接市政府办公厅及各主、会办单位,承接、报送本单位承办的主(会)办件;指导、协调机关各处室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进度;及时报送答复意见等。
第三章承办流程
第七条(接收和交办)
承办员需及时登录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系统、上海市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承接本单位的建议、提案,下载建立登记档案,提出拟办意见并交经办处室(单位)办理。
对被列为市领导协调办理的建议、提案,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建议、提案,承办员应当认真判断,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对被列为市领导协调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办处室(单位)需及时梳理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反馈市政府办公厅,视情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对经研究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其他承办单位的,承办员需在分办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
对区人大、区政协转交的区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按照人民来信处理。
第八条(办理)
经办处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一)协商沟通。经办处室(单位)对各类建议、提案进行调查,整理初步办理意见,针对不同类别建议、提案进行沟通。
1.主办件。通过问需调研并整合会办单位办理意见后,拟定初步办理意见。通过走访、电话、信件、传真等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与代表、委员(以下简称“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意见。
由多人联名提出,内容较为复杂的建议、提案,可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参加座谈(需本机关负责人参加座谈)。
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本机关负责人走访相关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召集人。
2.合办件。与会办单位协商后,共同或一方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共同或分别行文答复提出人。
3.会办件。经办处室(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后走签发程序,报局办公室向主办单位传送。主办单位提出共同走访需求时,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走访提出人,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应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超出解决能力范围的,需撰写情况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拟制答复书。经办处室(单位)初步办理意见获提出人满意后,拟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填写《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签发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办理情况签发表"),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将办理情况签发表、答复书书面文档及电子文档交局办公室校对。
提出人明确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结合具体内容,及时与提出人联系,说明有关工作情况,并记录办理过程,交局办公室归档。
(三)办理结果。建议办理结果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4种,提案办理结果为“解决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3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界定:
1.所提主要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或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标为“解决采纳"(代表建议答复书)和“解决或采纳"(委员提案答复书)。
2.所提主要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在1-3年内能够逐步加以解决的,标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代表建议答复书)和“列入计划拟解决"(委员提案答复书)。
3.所提主要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或目前无法解决的,标为“留作参考"。
(四)公开属性。建议、提案答复书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全文"“主动公开·摘要"“依申请公开·全文"“依申请公开·摘要"“不予公开"5种,经办处室(单位)需根据答复书内容确定公开属性。如定为摘要公开,需同时确定摘要范围。定为“主动公开"的答复书,签发时需同时填写《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五)办理期限。主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
第九条(督办)
承办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对经办处室(单位)办理情况及时督办,办理期限截止日期3周前进行催办。
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办公室应及时核查情况,对于超出解决能力范围的建议、提案,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报告。
第十条(签发和归档)
承办员校对办理情况签发表及答复书后,送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长签发。签发表及答复书由承办员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报送)
承办员对予以签发的答复书再次校对后,进行书面报送及网上报送。
(一)书面报送。
1.主(合)办件。需主送提出人,个人1份、集体3份;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各3份;局内存档2份。
2.会办件。主送主办单位1份,局内存档2份。律师
代表建议答复书文号为“沪退役军人局建议〔xxxx〕xx号",委员提案答复书文号为“沪退役军人局提案〔xxxx〕xx号"。
(二)网上报送。登录“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系统"及“上海市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并提交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公开)
对于予以公开的答复书,承办员核查内容后交与局政务公开负责人,自答复书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局门户网站“建议提案"专栏进行公开。对于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暂缓公开答复书。答复书公开后提出人表示不满意的,在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
第四章 宣传、总结及考核
第十三条(宣传)
承办员及时总结本机关的办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创新做法,报送至“上海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工作实效。
第十四条(总结)
承办员需及时总结本机关半年及全年办理工作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将办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于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考核)
局办公室需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本单位建议、提案年度考核工作。本机关将把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考核表彰的依据。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