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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8.25【实施日期】2020.09.01【效力级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工作由市、区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决策执行及有关情况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或者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目标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督查机构依托目标管理系统,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执行单位报告不及时或者未主动报告的,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按照要求报告。

第七条(专项督查)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律师

第八条(督查调研)

政府督查机构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督查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条(督查报告)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督查整改)

督查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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