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文字号】沪道运客〔2020〕247号【发布日期】2020.08.12【实施日期】2020.08.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和车辆许可延续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客运证核发
事项代码:0891
分项名称: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
三、办理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6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律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2.《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沪府令48号)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审批权限: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延续、车辆营运许可延续的审批。
(二)法律效力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资质许可延续的企业法人,可以继续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资质许可延续的车辆,可以继续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
(三)审批对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和车辆。
五、审批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6.在本市有相应服务能力,指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业务,按规定处理交通行政违法案件等;
7.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2.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4.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5.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6.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7.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8.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9.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10.车辆所有人行驶证名称与营运证件所有人名称相同;
11.车辆使用期限未满8年;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准予批准的情况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律师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来源/出具部门 |
要求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延续申请表》 |
1 |
|
纸质 |
申请人自填 |
1.真实有效;
2.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情况说明”栏需填写承诺。 |
2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
|
1 |
纸质 |
公安部门 |
1.真实有效;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根据是否委托他人办理,按申请表中授权委托书的备注要求提交对应材料并加盖公章;
4.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非本市的除外。 |
3 |
《营业执照》 |
|
1 |
纸质 |
市场监管部门 |
1.真实有效;
2.非本市注册的经营者需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非本市的除外。 |
4 |
资信证明 |
1 |
|
纸质 |
银行 |
1.真实有效;
2.开具对象为“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5 |
办公场地所产权证明或场地租借合同 |
1 |
1 |
纸质 |
规划资源部门、申请人自备 |
1.真实有效;
2.证明包括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或租借合同(租借合同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租借场地的,租借合同存续期应为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年及以上;
4.存在授权委托情形的,需提供权委托证明复印件;
5.产权证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 |
6 |
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1 |
|
纸质 |
交通主管部门 |
真实有效 |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来源/出具部门 |
要求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申请表》 |
1 |
|
纸质 |
申请人自填 |
1.真实有效;
2.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情况说明”栏需填写承诺。 |
2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
|
1 |
纸质 |
公安部门 |
1.真实有效;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企业并委托他人办理,按申请表中授权委托书的备注要求提交对应材料并加盖公章;
4.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非本市的除外。 |
3 |
机动车行驶证 |
|
1 |
纸质 |
公安部门 |
1.真实有效;
2.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 |
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
1 |
纸质 |
交通主管部门 |
1.真实有效;
2.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内部核验自行获取。 |
5 |
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本 |
1 |
|
纸质 |
交通主管部门 |
真实有效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申请表》
七、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15个工作日;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延续:线上核查10个工作日,当场决定。
八、审批证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证书名称、业务名称、证书编号、经营范围、地址、证件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副本增加以下内容:经营性质、经营区域、经营期限。
审批证件有效期:3年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本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车辆所有人、车辆牌号、合法机关、道路运输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制作单位名称。
审批证件有效期:3年.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律师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仅限于回收、领取证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网上接收
http://zwdt.sh.gov.cn/
(二)接收时间
窗口接收: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12345(021)12319
(三)网上咨询
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咨询”栏。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投诉
(021)12345
(三)网上投诉
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十四、办理方式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
适用一般程序。
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登录网上办理地址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道路运输局审批;市道路运输局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由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和审批证件。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线上核查。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延续)
适用当场决定。
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登录网上办理地址提交规定材料,市道路运输局进行线上核查,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核发审批证件。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线上核查。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jtw.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申请表及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5.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