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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从业信息备案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有效运行,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优化上海地区营销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系统主要是实现对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的登记、变更、公示与查询等功能。营销人员内容信息包括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单位岗位信息、从业信息(登记日期、登记编号、合同编号、从业状态、从业经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营销人员包括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证券经纪人。

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聘用的员工中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人员。

证券经纪人是指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营销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四条 从事证券营销业务的员工备案信息应先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并向备案系统录入。

第五条 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和证券经纪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历史遗留营销人员信息应录入备案系统,该部分人员信息作为上海证监局、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及时掌握规范进度使用,不对社会公开。

第七条 备案系统所涉及的非公开信息,系统使用各方负有保密义务。律师

第二章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第八条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负责备案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制定系统使用和填报指引,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备案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在备案系统中对系统的以下重要操作,需履行适当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增加或减少社会公示信息;

(二)合同类型信息添加、修改和删除;

(三)机构信息添加、修改和删除;

(四)机构用户添加、修改、删除、重置密码、修改密码;

(五)对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奖惩记录的添加、修改和删除。

第三章 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本机构证券营销人员的信息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备案系统信息维护和复核。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确保公司及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准确,并与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准确期货业务许可证一致。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将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证券经纪人、历史遗留营销人员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完成证券营销人员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登记,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在证券营销人员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当日修改备案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营销人员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在正式做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做出处罚决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证券营销人员和拟录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并定期变更登陆密码。律师

第四章 证券营销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证券营销人员应向所在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岗位信息、工作信息、诚信信息等备案所需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营销人员可以查询备案系统中本人的全部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证券营销人员发现备案系统中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修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证券营销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告知和指导投资者查询备案系统。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录入和更新营销人员信息的,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视情况进行上海地区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证券从业人员未提供准确备案信息的,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将视情况采取措施和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对备案的运行和信息更新维护情况,应接受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制定、修改经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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