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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规范〔2020〕1号【发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社会公正和房屋的公共安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从事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既有房屋检测鉴定业务,可独立完成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检测鉴定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以下简称市安监所)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鉴定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检测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由市房管局每年度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保证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实验室、档案室等,公开办公接待电话;

(三)拥有5年以上的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经历,在本市承担的房屋检测鉴定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年以上,并承担过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检测鉴定能力的项目;

(四)配备良好的技术力量,有20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经市安监所登记注册的正式在编人员,其中结构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房屋检测鉴定工作5年以上;工程师不少于10人,从事房屋检测鉴定工作2年以上;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

(五)配备合适的仪器设备,必备设备包括测量设备、材料强度测试设备等,仪器设备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六)建立完备的检测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鼓励通过检查机构认可(CNAS),能力范围(参数)应满足相应房屋检测鉴定类别技术要求;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房屋检测鉴定业务,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的检测鉴定事故、并且未受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房屋检测鉴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律师

第五条 向社会公示房屋检测鉴定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对照第四条所列条款,向市安监所报送资料和承诺书;

(二)市安监所委托上海市房屋检测技术委员会对报送单位进行技术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安监所建立房屋检测鉴定单位的技术条件和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并将记录信息及时反馈市房管局。

第七条 市安监所负责协调房屋检测鉴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学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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