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财发〔2020〕4号【发布日期】2020.03.06【实施日期】2020.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3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包括个人、单位)额度实行投标拍卖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以下简称拍卖收入),是指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扣除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
本办法所称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摩托车转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照以下标准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一)个人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个人场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
(二)单位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单位场额度拍卖平均成交价款的一半。
本办法所称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分别按个人场、单位场)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是拍卖收入资金收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拍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拍卖收入的使用,以及拍卖收入收缴中使用的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是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办法和其他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管理方式)
拍卖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缴入市级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
第六条(账户设置)
拍卖人应当设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专户,专门用于退付个人、单位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拍卖成交价款。
第七条(账户管理)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专户产生的利息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定期上缴国库。律师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八条(拍卖成交价款交纳)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当按照各买受人的实际中标价款,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买受人,将中标价款直接缴入国库。
第九条(票据使用)
拍卖人收缴拍卖成交价款,应当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9号)的相关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的退付)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结束后,市交通委按照当月拍卖公告公布的个人、单位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数量以及个人、单位专场的拍卖平均中标价款,根据规定计算应当退付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退付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将退付金额拨付至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账户。拍卖人按照规定标准向摩转汽额度、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退付备用金清算)
拍卖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拍卖人应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账户清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拍卖收入使用范围)
拍卖收入的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公交专项补贴,包括:公交车辆购置补贴、优惠换乘补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补贴以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公交专用道以及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等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市交通委根据拍卖收入预测情况和项目支出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拍卖收入的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批准的拍卖收入的收支预算,市交通委对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公开的要求,负责公开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支出和结余情况;市交通委负责公开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具体支出内容。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拍卖人和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拍卖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过渡期收缴方式)
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时无法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直接缴库方式缴纳的成交价款,由拍卖人通过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采用集中汇缴方式,及时将应缴款项解缴国库。拍卖人收取款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机动车额度拍卖专用收据》。律师
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快实现本办法规定的直接收缴方式。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