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民防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结合民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公示是指市、区民防办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按照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民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做到透明、规范、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承办机构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方式、步骤、时限、流程和裁量基准。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纳入随机抽查事项的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市、区民防办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民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检查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三)民防受理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六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市、区民防办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律师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八条 市、区民防办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市、区民防办法制部门负责汇总梳理公示信息并进行公开前法制审查;市、区民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公示信息。
第九条 市、区民防办机关各业务处(科)室和直属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提交本单位法制部门;在收到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法制部门完成汇总审核并提交信息公开部门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上海民防网站、各区民防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板块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各区民防办法制部门和市民防办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季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提交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按规定集中在“上海司法行政”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需要更新、更正和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机构设置变化三定方案等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四)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五)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民防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上海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站,以及市、区民防办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板块公开民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民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行政窗口。利用民防行政受理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公开民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全市民防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结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