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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行业研究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发布日期】2020.06【实施日期】2020.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推动行业研究发展,规范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行业研究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根据《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章程》和《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行业研究发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以上海地区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契机,把握行业转型、创新发展脉络,集中会员研究资源优势,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搭建平台,互动交流,促进上海地区证券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应当以充分调查研究、科学严谨分析为依据,以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规范、独立的原则,坚持发展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是公会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

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30名,非会员委员总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公会理事会聘任、解聘。

第七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作为顾问,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但不参与表决。律师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延长任期的,委员任期自动延长;委员不再在会员单位、公会秘书处或上海证监局担任职务的,应予以解聘;因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单位、公会秘书处任职或由上海证监局指派;

(二)正直、诚信、公正、廉洁;

(三)在会员单位担任公司研究、投资、战略发展等领域负责人以及部分异地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领导;

(四)关心上海市证券行业发展,热爱协会工作,愿意承担委员工作;

(五)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加强自律;

(二)开展行业前沿发展、创新业务、金融改革、市场开放等领域的系列学术研究,逐步形成相关研究成果,为公会行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搭建行业研究、发展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证券行业前沿、发展趋势、历史沿革等领域的理论研讨与实践交流,提升行业研究水平,促进行业研究发展与成果积累;

(四)调研行业趋势与发展,与券商、高校、研究院所等展开合作,研究专项课题,形成调研成果,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公会及会员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五)举办行业研究发展论坛,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券商企业、研究机构等共同参与,就行业发展的重点话题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论证,共享真知灼见;

(六)推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机制,实现跨领域、跨行业、全方位服务体系,加强组织宣传,提升行业研究发展影响力;

(七)贯彻落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与委员会宗旨有关的决议;

(八)向理事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九)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监局或公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研究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行业研究发展专题调研,形成研究报告,提供行业发展决策依据;

(四)参与委员会组织的行业发展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五)履行服务会员职责,广泛了解会员发展情况和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相关提案,及时通过委员会向公会理事会建议;

(六)积极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行业研究发展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交流活动;

(四)组织分析、评估行业研究发展专题研究、专题研讨活动开展效果,形成相关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五)履行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材料、记录、决议等由公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发放与保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例行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会秘书处建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并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般应由公会秘书处提前五个工作日以适当方式通知委员,并向委员征集议题及意见,委员应在通知确定的期间内反馈。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综合委员的意见后确定。律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该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需进行表决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与会委员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参加会议委员签字。

与会委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上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对与会员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表决时,该会员单位的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由公会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修订,由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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