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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党组〔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04.03【实施日期】2020.04.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日常谈心谈话制度

第四条 为进一步密切与干部群众沟通联系,领导干部可以通过日常谈心谈话方式动态掌握干部队伍情况、与干部群众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与干部群众日常谈心谈话采取双向互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三种形式:

(一)领导约谈。一般由领导主动约见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约谈对象一般按以下原则安排:局党组主要领导与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心;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与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需要约谈的干部进行谈心。

(二)个人约谈。机关、基层干部本人可以主动提出约谈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安排。

(三)委托谈话。应邀谈话的,领导可以亲自面谈,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或相关部门谈。委托谈话的,领导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了解谈话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根据工作安排,一般每月安排半天至1天作为“谈心谈话日”,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局领导安排做好工作落实,也可以由局领导自行安排。谈心谈话可以专题开展,也可以与工作检查、专题调研、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加大干部谈心谈话力度,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

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结合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每半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副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与处室所属同志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每半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各党支部委员之间、各党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日常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主要内容为:律师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落实中央、市委和党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相结合的全方位干部管理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履行“一岗双责”,做到管党治党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动巡视巡察、审计和专项监督等问题整改,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情况;

(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情况;

(六)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落实“三严三实”“两学一做”要求,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巩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成果,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围绕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八)对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察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经报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及时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进行提醒。

第三章 任职谈话制度

第九条 凡新任(含提任、转任、调任)领导干部的,或局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到四级调研员以上的,或局机关职级公务员交流岗位的,经党组讨论同意后,对其进行任职前组织谈话。新提任领导干部的,还需对其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提供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的名单。任职前组织谈话应由党组指定领导班子成员或由党组委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并填写《任职前组织谈话记录表》。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由党组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开展谈话,并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任职前廉政谈话可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廉政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任职前组织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有关要求;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有关要求;

(四)反馈对谈话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介绍谈话对象新任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想法和对组织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任职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中央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三)介绍谈话对象新任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明确秉公用权、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要求;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勤政的认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四章 信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信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并填写《信访谈话记录表》。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二)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签名。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第十四条 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并要求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举报反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人事纪律等问题的信访件中确需要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报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一般应与本人谈话以进行教育或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沟通、分析信访情况。

第五章 诫勉谈话制度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六)在党组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党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诫勉谈话方案,报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对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相关分管局领导作为谈话人;对机关其他同志、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改正措施的书面报告。律师

(三)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和签字。

(四)诫勉谈话6个月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组的意见,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应将《诫勉谈话记录表》、谈话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谈心谈话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沪绿容党组〔2013〕14号)废止。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1、《“谈心谈话日”安排征询单》

2、《日常谈心谈话记录表》

3、《任职前组织谈话记录表》

4、《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

5、《信访谈话记录表》

6、《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

7、《诫勉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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