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20〕28号【发布日期】2020.04.14【实施日期】2020.04.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工作,增强单位和个人诚信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管执法案件信息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履行城管执法工作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案件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城管执法案件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信息主体)是指城管执法案件信息中涉及的当事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的数据归集、清单制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
案件信息的归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准确”“谁产生、谁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部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案件信息归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区案件信息归集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案件信息归集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信息应当归集:
(一)信息主体为自然人的,单次罚没款金额在300元以上,信息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单次罚没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信息;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信息;
(三)1年内受到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案件信息;
(四)对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改正、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拒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的案件信息;
(五)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案件信息。
第七条(案件信息目录编制)
市局负责本市案件信息目录的编制、报送,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案件信息目录包括数据事项清单、失信行为清单、建议其他部门惩戒措施清单。律师
数据事项清单是指城管执法案件信息事项的清单;失信行为清单是指信用主体违法行为失信程度的清单;建议其他部门惩戒措施清单是指建议其他部门对极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清单。
第八条(信息关联标识)
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等平台规定的归集要素填报,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案件信息的唯一标识不得缺失。
唯一关联标识具体包括:
(一)自然人的,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一般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关联标识,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暂以17个0加X代替,同时填写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九条(信息报送渠道)
案件信息通过市局数据交换平台归集,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国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双公示”平台)、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报送。
第十条(报送时间要求)
案件信息产生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报送:
(一)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二)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案件信息,自履行义务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三)其他案件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失信等级种类)
案件信息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严重、极严重三个失信等级。
第十二条(一般失信等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信案件信息:
(一)单次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下;
(二)1年内受到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2次以上;
(三)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严重失信等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案件信息:
(一)单次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1年内受到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5次以上;
(三)对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改正、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拒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
(四)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极严重失信等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极严重失信案件信息:
(一)单次罚没款金额20万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极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失信等级标准的应用)
失信等级标准作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信用修复工作的依据,用于编制本市城管执法系统社会信用行为清单,作为应用主体编制应用清单、应用城管执法案件信用信息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查询期限)
归集至市信用平台的案件信息,查询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查询期限自该失信行为或者失信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示期限)
归集至国家“双公示”平台的案件信息,在“信用中国”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一般失信的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及极严重失信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集至市“法人库”的案件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异议的提出)
信息主体认为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及国家“双公示”平台的案件信息不准确的,信息主体或者其授权人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异议。
信息主体认为公示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案件信息不准确的,信息主体及其授权人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异议申请材料)
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决定文书上唯一标识对应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信息主体委托其他人申请查询的,受托人需携带具有法定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原件;
(四)复议决定书、诉讼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异议理由、依据成立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行政决定文书、罚款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异议申请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信息主体受理异议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异议处理程序)
案件信息异议申请由所辖区局负责审查。区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局经审查认为,信息主体提出的理由、依据成立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处理决定,并向市局提交异议处理的书面请示、调查材料等。
市局经核查认为,信息主体提出的理由、依据成立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正或者删除案件信息;理由、依据不成立的,维持案件信息不变。
异议处理结束后,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信息主体。
第二十一条(异议转办程序)
市局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异议情况后,当日向区局制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异议信息情况核查单》。区局收到《上海市城管执法异议信息情况核查单》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双公示”平台信息修复)
“信用中国”门户网站公示期限已满3个月的一般失信信息,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城管执法部门同意修复的,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及流程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经区局向市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市信用平台信息修复)
归集至市信用平台的失信信息,在查询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区局审查后同意修复的,区局向市局提交书面请示及相关材料。市局经核查认为,符合修复条件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律师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信息;
(二)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信息安全)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
(四)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监督考核)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及本区案件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促使信息报送、归集工作高效、及时、规范。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流程履行的规范性、报送信息的准确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实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沪城管执〔2018〕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