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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20〕45号【发布日期】2020.04.17【实施日期】2020.04.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序号

种类

具体事项

应当提交审核的材料

1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1)市司法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2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6)给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7)给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责令限期停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9)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责令限期停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3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10)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11)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2)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3)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吊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5)吊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6)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外国、港澳组织,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3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17)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外国、港澳组织,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18)给予外国、港澳律师或者其他个人,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9)给予外国、港澳律师或者其他个人,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给予公证机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给予公证员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21)给予公证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给予没收公证员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2)给予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给予公证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3)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3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24)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给予司法鉴定人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25)给予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26)给予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7)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8)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9)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0)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1)对违反司法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5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3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4)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备注:1.本目录中的行政许可是指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派驻代表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台湾、港澳居民在大陆(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许可,公证人员执业许可,公证机构设立许可,司法鉴定人登记许可,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等。

2.本目录“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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