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20〕2号【发布日期】2020.04.23【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收养程序,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和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收养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订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规定:
一、弃婴(儿)寻亲公告应由市、区民政局统一发布。律师
二、弃婴(儿)寻亲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弃婴(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身穿服装、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并附弃婴(儿)被捡拾时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弃婴(儿)在捡拾前姓名不详,出生年月是估算的要特别注明。
三、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寻亲公告,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办理,除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内容外还须增加弃婴(儿)入院时间。
四、收养社会弃婴(儿)的当事人,在申请收养登记之前,应先到弃婴(儿)捡拾地的区民政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拟好公告内容,提出刊登弃婴(儿)寻亲公告申请。区民政局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出具《弃婴(儿)寻亲公告介绍信》,由收养当事人持介绍信和公告样式到符合规定的报刊办理查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的手续。
五、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