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8号【发布日期】2020.04.26【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名的申报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注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
(二)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
(三)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及公共文体休闲场所地名;
(四)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
(五)开发区、围垦地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等新生类地名。
第二章 咨询与查询
第三条 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地名申请前,可向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第四条 对不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不需办理地名申请意见书》。
第五条 对需要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所申报的地名进行重名、同音查询,并当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地名不宜重名、同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律师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隧道、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以下同)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第八条 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总平面图、地形图,申请该类地名更名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地名,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建设单位申请。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规划用图。
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山丘、岛屿、礁名称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湖泊、水道、沙洲、滩涂、海塘、堤坝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和区管河流名称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乡镇管河流名称由相应的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准确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第十一条 其它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区开发区、围垦地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性地名或其它新生类地名,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本条所列地名时,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准确的地理位置图。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地名均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申请表格可向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从网上下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出具重名、同音书面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时,需出具《地名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地名申请补正材料告知单》。
第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地名申请受理告知单》。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出具《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的审批权限: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及桥梁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征求区公安、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隧道、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三)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审批,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沪规土资建〔2011〕562号),分别由市、区两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负责审批。
1.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受理点或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市、区两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实行一级审批制度,即区审批项目,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二)大型居住社区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类名称与海塘、堤坝名称的审批权限:
(一)山丘、岛屿、礁、湖泊、水道、沙洲、滩涂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二)海塘、堤坝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市和区管河流名称,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乡镇管河流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第二十条 其它类地名的审批权限:
(一)区开发区、围垦地名称,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性地名或其它新生类地名,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前需要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申请人。
现场踏勘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则审核地名:
(一)《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二)《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
(三)《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律师
(四)《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命名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名,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行政许可的地名批准后,应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同时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签发《地名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地名作出审批决定后,应签发审批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应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地名,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在市级报纸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网页上予以公布。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居住区:外环线以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外环线以外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类建筑群。
(二)建筑物:外环线以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外环线以外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类建筑群,以及各种非居住类建筑和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需要使用地名的,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命名,并汇编入《地名录》。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各类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