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8号【发布日期】2020.08.03【实施日期】2020.09.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说明
一、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二、本目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三、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本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有交易分平台或综合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五、本目录外的新增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得新建交易平台,统一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律师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交易类别和交易内容自动调整。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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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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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园林(廊道)、绿化、人防等其它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运维保养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监测检验、维修保养等 |
交通工程 |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城市道路(含高架、地面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线路站点等公交系统工程、民用机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其它交通运输或配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运维保养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监测检验、维修保养等 |
水务工程 |
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泵站工程、水文工程、其它水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运维保养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监测检验、维修保养等 |
电力与能源工程 |
火电工程、输配电工程、供电用电工程、新能源工程(风电、生物质能)、石油天然气管网工程、其它电力与能源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运维保养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监测检验、维修保养等 |
公用事业
基础设施 |
科技、教育、广播电视等工程、体育、文化、旅游等工程、卫生、林业、环卫、社会福利等工程、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其他公用事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运维保养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监测检验、维修保养等 |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二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业、科研设计用地及其他用地 |
三 |
国有产权交易 |
产(股)权
交易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和股权转让,金融企业国有出资所形成权益转让以及增加资本的行为 |
知识产权
交易 |
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知识产权项目(含专利权转让,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等国有技术产权交易项目 |
物权交易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含公房、公车等闲置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其它物品处置),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闲置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
四 |
政府采购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
五 |
机电设备国内招标 |
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的机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加工、自动化生产、工业机器人等产业类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等信息类设备,家用电器、家用加工机械、汽车电子化产品、健身运动机械等民生类设备 |
六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七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及经营性权益转让,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及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开发 |
八 |
技术交易 |
企业、事业单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交易、技术服务交易,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交易、技术服务交易(含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入股、技术服务采购、技术合作开发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成果供需对接等非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
九 |
碳排放交易 |
政府签发的碳配额、碳信用、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及相关产品 |
十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单位或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之间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 |
十一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
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的资产(含车辆、船舶、飞行器、物资、机械设备、生产资源、生活用品等动产,房屋、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股权、各类权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变价处置、转让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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