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20〕84号【发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办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作用,建立经常性、规范性的活动方式,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政策咨询、建言献策、法制审核的作用,我办通过组织安排有关会议、开展座谈调研、建立微信工作群、政策情况通报、动态信息交流、典型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调研、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与法律顾问保持紧密型、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我办重大政策制定情况和改革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每年应组织集中开展以下会议活动:
(一)每年一季度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会议,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研究确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
(二)每年四季度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年度总结会,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并开展业绩考核。
(三)每年根据需要择时组织1-2次法律顾问集中咨询会,对涉及民防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法律事务进行座谈研讨、询策问计。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或个别法律顾问开展座谈研讨:
(一)涉及民防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培训和法治课题调研的。
(二)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案件办理,非讼业务咨询以及作为委托律师代理我办应诉案件的。
(三)涉及重大项目、重大合同谈判或文本起草的。
(四)根据办领导要求或业务处室申请,对有关重大业务政策、事项进行座谈研讨。律师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律师
(一)参与民防法治政府及依法行政建设,开展民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咨询,提出调研报告或具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开展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咨询,提出法律评估、论证、审核或咨询意见的。
(三)参与民防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和审查工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的。
(四)参与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的。
第七条 业务部门需邀请法律顾问参与会议的,经办领导同意后,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政策法规处联系法律顾问做好参会准备;相关业务部门应就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及采纳情况作好记录并反馈政策法规处。业务部门需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经办领导同意后,应准备好书面咨询函和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转交法律顾问并收集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参与我办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政策法规处应及时予以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帮助。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如实记录法律顾问接受任务、完成任务质量等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作为法律顾问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参与我办工作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