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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退役军人规[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7.29【实施日期】2020.07.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790元/月;律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832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2874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395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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