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20〕128号【发布日期】2020.07.20【实施日期】2020.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金融业务稳健发展的需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票据交换单位管理,保障票据交换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票据交换单位及上海票据交换中心。
第三条 上海票据交换中心是负责上海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运行的专设机构,并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票据交换单位分为直接交换单位和被辖带交换单位。
直接交换单位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交换号码,独立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被辖带交换单位是指由直接交换单位辖带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第五条 交换票据的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托收凭证、定期(专用)借记凭证、代收(付)款项报数单、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贷记凭证、预算拨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退借(贷)方凭证专用]、利息凭证等。
第六条 交换的票据应当按规定打印磁码后提出交换。
磁码是指直接打印在票据和专用信封上的磁性号码(MICR),包含银行交换号、账号、交易码和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 上海票据交换的基本原则:票据信息与磁码信息相符,票据交换以磁码为准,场场轧平,日账日清,人民银行不垫款。律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上海票据交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票据交换单位管理
第一节 管理方式
第九条 票据交换单位参加上海票据交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遵守本办法以及各项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三)其所属的上海市法人银行或非法人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市管理行)已印制相关票据凭证;
(四)直接交换单位应当配备熟悉票据业务制度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票据交换单位的参加、变更、退出事项按照集中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上海市管理行负责管理所辖机构参加、变更、退出上海票据交换,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申请或报备。
票据交换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管理行的要求承办具体的票据交换业务。
第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换单位管理包括审核管理、报备管理和日常信息管理。
(一)审核管理事项包括直接交换单位参加、退出上海票据交换,直接交换单位变更票据交换场次或者交换号码,以及直接交换单位采用、取消集中提回处理方式等事项;
(二)报备管理事项包括直接交换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清算关系,被辖带交换单位参加、退出上海票据交换,以及被辖带交换单位变更辖带关系等事项;
(三)日常信息管理事项包括票据交换单位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辖带交换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审核管理、报备管理和日常信息管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换单位管理工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文和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组织实施。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票据交换单位在审核管理范围内申请相关事项的,由上海市管理行通过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同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报送申请信息。公文应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票据交换单位申请直接参加票据交换的,应提交下列附件:
(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直接交换单位审核管理事项申请表》(详见附表1,下同);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开业批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相关规定无相关开业批文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直接票据交换单位申请退出票据交换、变更票据交换场次或者交换号码的,应提交《直接交换单位审核管理事项申请表》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上海市管理行首次申请采用集中提回处理方式的,应当在正式申请前与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商定集中提回处理方案,并通过模拟运行进行验证。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应当出具模拟运行结论报告。
上海市管理行首次申请采用集中提回处理方式的,应将模拟运行结论报告以及集中提回清单作为附件;申请取消集中提回处理方式的,应将取消集中提回清单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票据交换单位在报备管理范围内报备相关事项的,由上海市管理行将加盖管理行公章的纸质报备报告和相关附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同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报送报备信息。
第十九条 直接交换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提交下列附件:
(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直接交换单位报备管理事项登记表》(详见附表2,下同);
(四)直接交换单位变更名称的,还需附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变更批文。
第二十条 直接交换单位变更清算关系的,应提交《直接交换单位报备管理事项登记表》作为附件。
第二十一条 被辖带交换单位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应提交《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二十二条 被辖带交换单位退出上海票据交换或者被辖带交换单位变更辖带关系的,无需提交附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交换单位在日常信息管理范围内变更相关事项的,由上海市管理行通过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无需报送纸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单位如因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需要临时退出上海票据交换、变更参加交换场次或地址等信息,应由所属上海市管理行通过正式公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备,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单位应按照实际需要由所属上海市管理行通过正式公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刻制交换清算章申请,至少包含交换单位名称、交换号、交换清算章起讫号、发票信息,并同步向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报送相应申请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换清算章由票据交换单位自行保管。作废的交换清算章由票据交换单位自行销毁。
第三节 生效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收到审核管理事项申请并同意的,通过正式公文形式批复相关事项,并同步在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中发布相关事项生效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收到报备管理事项并复核无误的,在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中发布相关事项生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 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发布经系统校验的日常信息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审核管理、报备管理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定日期生效,日常信息管理事项经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发布后立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直接交换单位变更票据交换场次、变更交换号码或者退出上海票据交换的,原交换号码自批复变更或退出之日(含)起10个交换工作日内可以办理提回票据和提出退票,第11个交换工作日第一场交换起停止一切交换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收到临时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应协调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及票据交换单位做好临时变更工作,确保上海票据交换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批复或复核时发现相关审核管理或报备管理事项的材料或附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上海市管理行予以补充或更正。
第三十四条 审核管理或报备管理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相关上海市管理行无法提供本办法规定附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终止相关审核管理或报备管理事项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信息查询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管理行可以在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中查询审核管理或报备管理事项的批复或审核进度。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管理行、直接票据交换单位可以在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中查询、下载上海市各票据交换单位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管理行、直接票据交换单位应当及时查看由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发布的票据交换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公告,并遵照执行。
第三章 票据交换运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票据交换收发票时间及场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过公文形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票据交换单位应当在每个交换场次通过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上传票据和信件交换信息。本场无提出交换票据或信件的,应提出零报。
第四十条 票据交换单位必须将当日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应当提出交换的票据全部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必须依据交换单位上传的票据和信件信息将票据交换单位当日提出交换的票据及信件全部进行清分处理,不得积压、延误。
第四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换采用三级清算资金方式。
一级清算资金单位关联相关上海市管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汇总清算相关上海市管理行所辖所有票据交换单位每场次的票据交换业务。
上海市管理行根据需要将票据交换单位分别设置为二级清算资金单位和三级清算资金单位,票据交换单位逐级向其上级清算资金单位清算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管理行应当保证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每场次上海票据交换差额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换中心负责运行和维护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管理系统用户。
上海市管理行负责本行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的系统用户管理。如需重置系统密码,应填写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重置密码申请表(详见附表3),由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审核后重置。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换单位不得擅自移址使用交换号码,全部业务必须纳入其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发生故障的,上海市管理行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票据交换中心。
第四十六条 票据交换单位之间的交换业务纠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换业务纳入上海市支付结算业务考核范围。
第四十八条 票据交换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票据交换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进行约见谈话,给予通报,直至停止为其提供票据交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场账处理和应急措施(包括临时改变交换时间、场次等),上海票据交换中心、上海市管理行及票据交换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律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表1直接交换单位审核管理事项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事项 |
参加()退出()变更场次或号码()集中() |
刻制交换清算章 |
枚 |
起讫号码 |
|
参加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清算级别 |
|
上级清算行交换号 |
|
申请参加场次 |
|
集中提回行交换号(若有) |
|
交换号(人民银行填写) |
|
退出 |
交换号 |
|
变更场次或号码 |
原交换号 |
|
变更后的场次 |
|
新交换号(人民银行填写) |
|
其他同步
变更信息 |
|
新增集中提回 |
集中提回行交换号 |
|
集中提回清单见附件 |
集中提回行联系电话 |
|
说明事项:
申请管理行(签章)
年 月 日 |
启用(退出)日期
启用(退出)场次
退出过渡期
审核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一份。
如申请以一级清算单位身份参加票据交换,则在说明事项中填写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账户信息。
附表2直接交换单位报备管理事项登记表
报备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 |
|
票据交换号码 |
|
变更事项 |
名称()地址()清算关系() |
拟变更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第 场 |
刻制交换清算章 |
枚 |
起讫号码 |
|
变更前的信息 |
名称 |
|
地址 |
|
清算级别 |
|
上级清算行交换号 |
|
变更后的信息 |
名称 |
|
地址 |
|
清算级别 |
|
上级清算行交换号 |
|
联系电话 |
|
说明事项:
申请管理行签章
年 月 日 |
启用日期
启用场次
报备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一份。变更前、后的信息仅填写需变更的事项。
如需变更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则在说明事项中注明。
附表3票据交换中心业务系统重置密码申请表
银行名称 |
|
系统用户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重置密码理由 |
|
负责人签字:
银行公章或管理部门公章:
日期: |
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
上海票据交换中心公章: |
注:本表填完后传真至上海票据交换中心,传真:52769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