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字号】沪城管执党组〔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7.14【实施日期】2020.07.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局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要求,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

(三)坚持科学决策。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或组织专家咨询,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和市住建委重大决定的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思想动态引导、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事项;

(三)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市城管执法系统体制、机构、人事制度等重大改革事项;直属单位“三定”方案及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律师

(五)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汇报、下级党组织向局党组请示的有关事项;

(六)本市城管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本市城管执法系统的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事项;

(九)公派出国考察(培训)安排;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局机关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试用期转正;

(二)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招录、军转复退人员接收;

(三)推荐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五)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局系统重大项目;

(二)办公用房的修缮、改造;

(三)固定资产转让、处置;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采购;

(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党组成员提出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同意,作为“三重一大”讨论的其它事项,也应纳入集体决策范围。

第三章 研究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两种形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纪律,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中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印发的《中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订实施办法》(沪城管执党组〔2016〕9号)同时废止。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