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20〕9号【发布日期】2020.07.16【实施日期】2020.07.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院校与教职员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民办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提升全市民办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设立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
第二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起、指导,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具体实施,项目经费纳入民办教育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面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优秀教师。以“团队发展 引领实践”为立项原则,以应用型项目为主,聚焦民办中小学中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创新创造教育实践、数字化课程环境下的教学方式改革、学生发展与评价改革、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成果直接指导民办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师专业发展。每年评选20个左右团队,每个团队由1人领衔、6-10名成员组成,每个团队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50万元,团队建设周期为2年。
第四条 团队领衔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申请当年为45周岁及以下;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区学科带头人或区骨干教师优先考虑;
(四)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研究能力及实务工作经验;
(五)具有创新思维,勇于开拓,准确把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进行项目攻关;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实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律师
第五条 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由领衔人自行组建,团队成员以同校、同集团为主,也可以跨校或跨区;
(二)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实践研究共同体,具有合理的专业和年龄结构;
(三)团队的教育教学实践工作已取得一定经验,在本领域本学段学科教学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团队聘请同领域专家1-2人为顾问;
(五)团队成员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2/3。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由教师自愿组团申报,申报人所在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
第七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报人作为团队领衔人的综合素质、团队的发展潜力、申请项目的实用性和创新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经审定和公示后,正式公布入选团队名单。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1/2,团队通过中期考核后下拨1/2,项目经费拨付至团队领衔人所在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比例配套投入。
第九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团队领衔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规范使用经费,以确保团队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条 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承担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领衔人开展研讨展示活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目标、内容、计划等发生变动的,应由团队领衔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项目因故终止的,经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团队应严格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成果要求、进度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订目标、减少成果内容。项目中期及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中期考核与终期结项。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取得的成果或其他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团队领衔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予以撤销项目,申报人纳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诚信“黑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教师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经考核完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的团队领衔人和成员,经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相关研修课程可认定相应的培训学分。
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团队领衔人和成员,纳入本市教师人才发展梯队。团队领衔人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专业人才库,深入参与服务上海民办教育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