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20〕2号【发布日期】2020.04.30【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律师
六、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