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20.05.18【实施日期】2020.05.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质量、系统应用的稳定可靠,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包括监测、平台、应用三大部分。
监测部分包括现场计量监测、通讯传输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软硬件系统,实现取用水、原水、供水、河湖水文、水资源调度等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并存储至前置数据库。
平台部分包括按照相关信息化规范和规划实施的支撑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支撑交换共享的数据平台和支撑业务协同的应用平台。
应用部分包括取水许可、取用水监管、行政执法、统计评估、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功能模块。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立足规范化、精细化要求,遵循按照“网络互联、数据共享;一个系统、统一部署;协同应用、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部门)
(一)上海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监督指导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信息共享交换,统筹业务应用需求。
(二)上海市水务信息中心
负责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平台、应用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监测数据的对接交换、贯通共享与预警评价;负责接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质量控制。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负责市管非农业取水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市管非农业取水和全市节约用水、供水监管业务数据贯通交换、更新维护、质量控制;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律师
(四)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组织实施原水、供水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原水、供水监管等统计评估数据更新维护;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五)上海市水文总站
负责河湖水文和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六)上海市水利管理处
负责农业取用水监测和水利片一线水闸水资源调度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农业取用水与水资源调度监管业务应用及其数据更新维护、质量控制和贯通交换;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七)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取水许可网上办事系统业务应用及其数据更新维护;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八)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负责取用水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业务应用及其数据更新维护、质量控制和贯通交换;提出相关功能模块的深化应用与建设需求。
(九)区水务局
负责按本市水务海洋信息化规划要求、国家和本市业务应用需求接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质量控制和贯通交换。
第五条(质量控制)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和业务规程,制定实施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和预警措施,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质量评估)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管理定期开展所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质量评估;上海市水务信息中心应当对照国家水资源项目办对本市水资源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评估,开展水资源系统质量再评估汇总,定期召开系统运维工作例会,编制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月报。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