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0〕270号【发布日期】2020.05.18【实施日期】2020.05.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和本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请、延续,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市水务局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由市水务局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
市水务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网或门户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市水务局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水务局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水务局提交相关材料。
市水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水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条 市水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被市水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取得资质许可的,由市水务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水务局应当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下放的,相关区水务部门可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委托书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六、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或职称证书
七、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上海XX检测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期)
上海市水务局 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可在上海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五、本表一式两份,市水务局、检测单位各存一份。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李XX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本单位此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名)李XX XXXX 年XX月XX日 |
二、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上海XX检测有限公司 |
设立时间 |
XXXX年XX月XX日 |
单位地址 |
XX区XX路XX号(及检测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021-XXXXXXXX |
邮政编码 |
XXXXXX |
传 真 |
021-XXXXXXXX |
电子邮箱 |
|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
XXXXXX |
发证机关 |
XX机构 |
注册资金 |
XXX万元 |
经济性质 |
据实填写 |
开户银行 |
XX银行 |
开户银行账号 |
XXXX |
计量认证
证书号 |
XXXX |
发证机关 |
XX机构 |
法定代表人 |
李XX |
职务 |
董事长 |
职称 |
高级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
赵XX |
职务 |
经理 |
职称 |
高级工程师 |
在编人员总数 |
XX人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XX人 |
高级职称人数 |
XX人 |
中级职称人数 |
XX人 |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
XX台 |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
XX万元 |
工作面积(m2) |
XXX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m2) |
XXX平方米 |
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
混凝土类乙级
|
备注 |
无 |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姓名 |
张XX |
性别 |
男 |
出生
年月 |
XXXX年XX月 |
像
片 |
职务 |
总经理 |
职称 |
工程师 |
学历 |
本科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XXXX院校 |
检测工作从业年限 |
XX年 |
办公电话 |
021-XXXXXXXX |
移动电话 |
XXXXXXXXXXX |
工作经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 张XX XXXX年XX月XX日 |
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赵XX |
性别 |
男 |
出生
年月 |
XXXX年XX月 |
像
片 |
职务 |
经理 |
职称 |
高级工程师 |
学历 |
本科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XX院校 |
检测工作从业年限 |
XX年 |
办公
电话 |
021-XXXXXXXX |
移动
电话 |
XXXXXXXXXXX |
工作经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赵XX XXXX 年XX月XX日 |
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资格证书号 |
职称 |
专业 |
学历 |
检测年限 |
备注 |
1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六、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从事检测工作项目 |
从事检测工作年限 |
1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七、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期 |
单价(元) |
量程或规格 |
准确度 |
检定/校准周期 |
检定/校准单位 |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
保管人 |
备注 |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_____年〕第____号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律师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委托书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6.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或职称证书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审批。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告知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