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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版权局【发布日期】2020.05.15【实施日期】2020.06.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市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本市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一)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市商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市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律师

(三)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审查程序

(一)市商务委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转至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市商务委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二)市商务委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转至市科委。市科委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市科委向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市商务委根据市科委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市商务委作出审查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经审查不得转让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查材料

(一)市商务委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将下列相关材料转至市知识产权局:

1.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技术进口者信息、技术所有者信息;

2.拟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清单及其知识产权申请号、文献号、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人、法律状态、许可质押、无效复审诉讼等情况;

3.拟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研发与获权相关情况;

4.技术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信息;

5.拟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应用、开发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及影响信息;

6.其他知识产权审查所必须的材料。

技术出口当事人应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二)市商务委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应将下列相关材料转至市科委:

1.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技术进口者信息、技术所有者信息;

2.拟对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清单及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质押、诉讼等情况;

3.拟对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研发与获权相关情况;

4.技术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信息;

5.拟对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国内外应用、开发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及影响信息;

6.其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查所必须的材料。

技术出口当事人应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六、审查意见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出具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书面意见书,包括“审查情况”和“综合审查结论”两项内容。“审查情况”载明知识产权安全审查的审查人员、审查依据、审查方案和审查时间等信息。综合审查结论分为“无不良影响”和“存在影响”两种,审查结论为“存在影响”的,应具体说明理由。市商务委收到“无不良影响”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根据本部门贸易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收到“存在影响”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作出不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对外转让将导致国家安全利益损失。

七、其他事项

(一)依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专项工作机制,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对重大事项召集会议开展研究工作,市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版权局等部门。

(二)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制定具体的审查工作规程,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并予以公示。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勤勉尽责。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

(五)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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