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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办〔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5.22【实施日期】2020.05.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造林项目成效,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在造林中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危害,维护本市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上海地区承担造林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在上海地区造林项目中使用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二、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上海市绿化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在生态林造林中实行苗木准入制度的通知》(沪林[2013]111号)《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和造林工程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沪林总[2007]079号)。

三、要求

(一)林业植物检疫证明齐全、有效

1、货证相符:《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检疫证明应与施工现场种植苗木的种类、数量一致。《植物检疫证书》上的收货单位及地址等信息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用苗种植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相符方为有效。

2、真实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均为数据详实的机打原件,下方应盖有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经检疫员签字确认并遵循“一车一证、随货同行”原则方为有效,未按规定调运、未依法办理、弄虚作假报检等行为以及私自涂改、手写均属无效证书。

3、台帐齐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批次、检疫证明等台帐应保存完整,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与记录。律师

(二)检疫检查

1、根据树种分布及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开展调查。禁止使用带有以下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

(1)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警示通报中的有害生物;

(3)上海公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现场检疫发现上述内容中的有害生物,当场向责任单位下发《检疫除害处理通知书》或《限期防治通知书》,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防治,经复检确认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后可视为检疫合格。

3、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使用不合法苗木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处罚记录将纳入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四、程序

各区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工作由所在辖区林业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林检部门”)负责。

(一)检疫备案

1、造林项目施工中标后至开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林检部门申请检疫备案。提交《上海市造林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设计图纸、苗木清单等相关材料。

2、林检部门设立专人执行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责任科室应做好备案环节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与检疫政策法规的宣贯,妥善保存备案资料并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纳入本市检疫报检队伍进行培训与管理。

(二)事中检疫

1、造林项目施工期间,林检部门应根据备案登记数据、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现场检疫,并提前1-3日告知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时到场,并携带本项目已用苗木的林业植物检疫证明、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积极配合检疫工作。

3、检疫人员核查检疫证明、检查林业有害生物并提出防控意见,如实填写《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检查表(事中)》(附件2)。发现违规行为应依据法规、《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补检。

4、林检部门对造林项目的事中检疫率,应达到当年在建的备案登记项目数的50%以上。对调入的可能携带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项目用苗,需进行现场检疫。

(三)复检复查

1、项目完工至申请验收前,施工单位向辖区林检部门申请复检,提交《植物检疫证书》等植物检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竣工图纸(含苗木清单)等相关材料。

2、林检部门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前1-3日告知相关单位现场检疫时间。

3、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依申请赴施工现场进行检疫,如实记录现场检疫情况、打印检查记录单,经林检部门各级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4、林检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疫决定,检疫检验、评估评审等不计算在内。检疫合格后在《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复查情况表》签字盖章,作为植物检疫复检复查合格证明。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未采取措施扑灭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裁决的。均视为检疫不合格,项目不予以验收。

5、造林项目验收后,纳入本辖区有害生物监测范围。

(五)数据上报

现场林业植物检疫情况须当日当场使用“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云平台”进行实时传输。检疫检查材料按项目名称进行汇总建档并装订成册。每年11月10日前进行全年数据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并上报上海市林业总站(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五、监督检查

上海市林业总站(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对各区林检部门的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附件:1、《上海市造林和绿化项目备案申请表》

2、《上海市造林和绿化项目植物检疫检查表(事中)》

3、《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植物检疫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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