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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发布日期】2020.06【实施日期】2020.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规范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依据《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章程》和《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会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助力会员单位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并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上海地区证券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应当以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规范、独立的原则,坚持发展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是公会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至7名。

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30名,非会员委员总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公会理事会聘任、解聘。

第七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作为顾问,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但不参与表决。律师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延长任期的,委员任期自动延长;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所在证券经营机构退会的,该单位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委员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委员的,由该单位另行推荐1名委员候选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无法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由秘书处拟定新的人选,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因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单位、公会秘书处任职或由上海证监局指派;

(二)正直、诚信、公正、廉洁;

(三)在会员单位担任公司人力资源分管负责人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关心上海市证券行业发展,热爱协会工作,愿意承担委员工作;

(五)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由委员会成员和业内选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加强自律;

(二)搭建会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人才发展与共荣;

(三)研讨解决行业在薪酬与绩效管理、招聘与员工关系、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共性问题,并对公会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开展行业人才发展培养机制、人力资源管理与发展等相关专题课题调研,共享行业调研成果;

(五)分析上海地区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人才规模与结构及动态趋势,从人才配套发展角度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六)发掘和培养行业优秀讲师,完善培训师资队伍,促进教育培训工作,优化金融人才综合发展环境;

(七)组织业内专家与其他各区域、各行业的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八)贯彻落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与委员会宗旨有关的决议;

(九)向理事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监局或公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人力资源发展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成果等;

(四)参与委员会组织的行业发展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五)履行服务会员职责,广泛了解会员发展情况和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相关提案,及时通过委员会向公会理事会建议;

(六)积极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行业人力资源发展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交流活动;

(四)组织分析、评估人力资源发展发展专题研究、专题研讨活动开展效果,形成相关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五)履行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材料、记录、决议等由公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发放与保存。律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例行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会秘书处建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并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般应由公会秘书处提前五个工作日以适当方式通知委员,并向委员征集议题及意见,委员应在通知确定的期间内反馈。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综合委员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该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需进行表决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与会委员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参加会议委员签字。

与会委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上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对与会员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表决时,该会员单位的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由公会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制定,由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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