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06.10【实施日期】2020.06.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9〕8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等国家和上海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区级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坚持“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所在区各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市、区层面分别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小组,组织开展本级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区、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开展本区、本镇自评报告等验收准备工作,接受上级考核验收。
第五条(验收小组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主要由发展改革委、水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或分管同志组成,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专家等参加。
第六条(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校核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校核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护等方面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校核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农业用水计量成效;财政部门负责校核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七条 区、镇自验。区、镇验收对象对照本办法设置的验收指标,总结改革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在规定日期前将自验结果和证明材料上报验收主体。区自验的指标按照附表1《市级验收管理考核指标(市对区)》,镇自验的指标按照附表2《区级验收管理考核指标(区对镇)》执行。律师
第八条 市、区初验。区验收小组在收到镇级自验结果和证明材料后,对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镇自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市验收小组在收到区级自验结果和证明材料后,对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区自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第九条 实地抽验。市、区验收小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灌区,并进行实地验收。
第十条 综合评定。市、区验收小组对初步验收结果和实地验收结果进行审议,分别对照验收指标(附表1和附表2)打分并确定等级,形成验收结论,报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将与各条线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开展。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中的验收标准要求,结合农业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和验收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市对区验收共设置23项细化验收指标,区对镇验收共设置27项细化验收指标,指标分值和打分依据见附表。
1.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区级(镇级)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情况。
2.重点工作。农业水价管理(核定)包括农业水价协商、核定成果情况及累进加价执行情况等。用水管理包括水权分配情况和年度用电(用水)量记录汇总等。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包括设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年度收费情况等。改革实施面积包括灌区上图、上报面积和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等情况。
3.资金使用。主要指区(镇)级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
4.验收考核。主要包括区对镇(镇对村)的验收及相关考核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根据验收考核评分确定验收对象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分数线由各级验收责任主体综合验收情况确定。对出现农业水价改革后水价标准增加农民负担、农业水价形成过程无协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未落实的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实行“一票否决制”,相关验收对象的验收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对象设置2个月的整改期,按期完成整改复验合格的区将核减2020年度农业用水市级奖励资金的25%,未按期完成整改复验不合格的区将取消2020年度农业用水市级奖励资金。
第六章 验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
表1:市级验收管理考核指标(市对区)
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分值打分依据验收得分
建设(20分) |
成立区级改革领导小组,完成区级各项制度建设 |
1、领导小组 |
3 |
文件 |
|
2、工作实施方案 |
3 |
文件 |
|
3、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3 |
文件 |
|
4、各年度改革工作计划(2018-2020) |
3 |
文件 |
|
5、价格核定办法 |
2 |
文件 |
|
6、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2 |
文件 |
|
7、区级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工作意见 |
2 |
文件 |
|
8、区级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和农业节水考核办法 |
2 |
文件 |
|
(二)重点工作(40分) |
农业水价管理 |
9、区内各镇域范围内农业水价合理性 |
6 |
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得6分;总体上未增加农民负担得3分;增加农民负担,则验收不通过 |
|
10、改革实施区域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情况 |
4 |
文件,按完成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得分 |
|
用水管理 |
11、水权分配(区到镇) |
4 |
文件 |
|
12、各村、各镇、各年度用水(用电)情况,
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
6 |
年度汇总表 |
|
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工作管理 |
13、各镇汇总情况表(设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年度收费情况等) |
6 |
材料 |
|
14、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
4 |
文件 |
|
改革实施面积 |
15、对乡镇上报面积进行核定,区级正式行文上报 |
6 |
文件 |
|
16、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已完成验收)占应完成面积的比例 |
4 |
按完成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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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使用 管理(10分) |
区级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 |
17、年度区级资金计划及区级管护资金落实凭证 |
5 |
文件 |
|
18、奖励标准按规定与年度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结果挂钩 |
5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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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 考核(30分) |
区对镇的验收及相关考核管理工作情况 |
19、区级完成对镇改革工作的验收 |
10 |
验收报告 |
|
20、每年度对各镇的检查考核 |
5 |
材料和文件 |
|
21、每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
5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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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度镇级资金计划及镇级管护资金落实凭证
|
5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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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区级工作推进
|
5 |
培训及推进会等会议通知、记录、照片、简讯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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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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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区级验收管理考核指标(区对镇)
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分值打分依据验收得分
(一)制度 建设(18分) |
成立镇级改革领导小组,完成镇级各项制度建设 |
1、领导小组 |
3 |
文件 |
|
2、工作实施方案 |
3 |
文件 |
|
3、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3 |
文件 |
|
4、各年度改革工作计划(2018-2020) |
3 |
文件 |
|
5、价格核定发文 |
3 |
文件 |
|
6、镇级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和农业节水考核办法 |
3 |
文件 |
|
(二)重点工作(60分) |
农业水价核定 |
7、镇级成本测算报告
|
4 |
报告 |
|
8、
协商定价执行: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讨论交流、举手表决、公示环节缺一不可),明确价格等条款 |
4 |
实施面积达到应完成面积100%得4分,低于70%得0分,70%-100%按比例得分,10%为一档加1分;无协商过程,则验收不通过 |
|
9、镇域范围内农业水价合理性 |
6 |
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得3分;总体上未增加农民负担得2分;增加农民负担,则验收不通过 |
|
10、改革实施区域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情况 |
3 |
文件 |
|
用水管理 |
11、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镇将农业水权逐级分配到村; |
4 |
文件 |
|
12、各村、各镇、各年度用水(用电)情况,
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
4 |
超过控制的,得0分 |
|
13、定额核定情况 |
4 |
文件 |
|
14、计量设施配备和计量情况 |
3 |
文件 |
|
灌溉设施长效管护执行情况
|
15、设施登记、使用发证执行情况 |
3 |
材料 |
|
16、落实工程管护责任,落实灌区运行维护队伍 |
4 |
管护责任未落实,则验收不通过 |
|
17、制定运行、维修养护、检查管理网络图 |
4 |
材料 |
|
18、运行、养护、维修、检查记录册台账管理 |
4 |
台账记录 |
|
改革实施面积 |
19、以灌区为单元,将每个灌区边界和泵站位置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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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材料 |
|
20、开展灌区面积核定工作,各村、镇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公示及上报,各区、镇自上而下逐级审核,各镇政府正式行文上报区 |
4 |
材料 |
|
21、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占应完成面积的比例 |
5 |
区级完成对镇改革工作的验收,已验收的乡镇改革面积,方可计入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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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使用管理(10分) |
镇级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 |
22、年度镇级资金计划及镇级管护资金落实凭证 |
5 |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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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奖励标准按规定与年度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结果挂钩 |
5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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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 考核(12分) |
考核管理工作情况 |
24、每年度对各村和第三方的检查考核 |
3 |
材料 |
|
25、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
3 |
文件 |
|
26、每年度年终自评评分表及总结 |
3 |
材料 |
|
27、镇级培训及推进会会议通知、记录、照片 |
3 |
材料 |
|
合计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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