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0.06.10【实施日期】2020.06.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管理要求)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遵循“全覆盖”和“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在预算决策、编制、执行、决算等各环节中,对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推动绩效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在新增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事前绩效评估要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性基金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是否具有立项的必要性,产出和效果与投入是否匹配,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筹资方案是否合规,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五条(评估结果应用)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是审核安排重点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必备条件,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论的审核。凡未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条(绩效目标类型)
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指政府性基金在一定时期内预期取得的总体产出、效果等内容;项目绩效目标指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具体项目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效果等内容。项目绩效目标汇总后,应与其对应的整体绩效目标保持一致。
整体绩效目标由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由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负责设定。
第七条(绩效目标审核)
整体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由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年度政府性基金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结余结转情况、下一年度计划完成的征收任务数额、已分配资金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因素,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匹配性、关联性等方面的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绩效目标确定)
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明确资金分配方案或下达政府性基金预算时,确定对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及时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绩效跟踪内容)
在预算执行期间,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和分配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跟踪监控,形成对应的绩效跟踪结论。绩效跟踪结论应及时报送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其中:
(一)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并说明支出增减的变动原因和项目绩效目标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
(二)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要对所分配政府性基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并分析整体绩效目标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
绩效跟踪可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所要求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一并实施,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跟踪频次。
第十条(跟踪结果应用)
绩效跟踪结果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和分配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绩效运行偏差纠正和整改,如需调整预算、绩效目标或政府性基金分配方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点的政府性基金整体收支情况或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对跟踪发现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执行存在较大变动风险的,应督促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和分配部门加强对预算的合理安排使用;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形式)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以结果为导向,加强成本效益分析,通过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种形式开展绩效评价。其中:
(一)单位自评由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自主实施。单位自评的对象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二)部门评价由政府性基金分配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部门评价的对象应根据管理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点发展改革项目,并可选择一定时期内的政府性基金整体支出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三)财政评价由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的对象包括政府性基金的整体收支情况和重点项目支出。同时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组织实施财政再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的内容应聚焦政府性基金安排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其中:
(一)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决策情况、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选择整体支出情况进行评价时,还要重点关注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政府性基金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导向和实施效果,是否实现了资金的有效合理分配等内容。律师
(三)财政评价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关注政府性基金征收行为的依法合规性、政府性基金设立延续依据和征收标准的合理性、政府性基金收入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分配使用间的整体平衡性、政府性基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政府性基金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目标的实现程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应用)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府性基金分配使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发现政府性基金存在需要变更调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等征收要素的,或者存在需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等情况的,应按照财政部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规定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要求和表格样式,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19〕20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办法执行。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