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物局【发文字号】沪人社专〔2020〕226号【发布日期】2020.06.17【实施日期】2020.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文博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实际,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类别,涵盖专职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管、文物科技保护、文博技术、考古、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创研发、文物流通等专业,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专职研究适用于从事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文物鉴定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鉴别、征集、定级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三)文物保管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藏品的整理、建档、保管、保护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文物科技保护专业适用于运用传统技艺和现代科技手段从事文物保护、检测、修缮、安全等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的研究与应用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律师
(五)文博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以及从事藏品养护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六)考古专业适用于从事考古发掘、调查、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七)陈列展览专业适用于在文博行业中从事基本陈列、特别展览的研究策划、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制作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八)宣传教育专业适用于在文博行业中从事社会教育、讲解、宣传、培训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九)文创研发专业适用于在文化、文博行业中从事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策划、设计、宣传推介及研发技术、材料、工艺的研究和运用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十)文物流通专业适用于在文物交易流通中从事数据采集、信息咨询、市场研究分析以及购销、拍卖和典当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上海市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负责,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物局的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人员除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申报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文博馆员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聘任文博馆员职务满5年。
3.在一线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且实绩突出的,聘任文博馆员职务满10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非遗传承人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
(二)申报研究馆员: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聘任文博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一线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且实绩显著的,聘任文博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
第七条 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3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二)研究馆员: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5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质量较高,贡献和影响力较大的,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专职研究专业的人员,代表作原则上为专业论文或出版著作。申报其他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专业的人员,代表作具体包括考古报告、技术报告,以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各类能证明本人在专业领域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
代表作等同于专业论文。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代表作,须为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发表或取得的,并经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转评文博系列高级职称,须从事文博工作满1年。其他系列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放宽1年资历要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单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业绩突出的,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破格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审核通过后,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职称古汉语要求,从申报人所在单位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标准: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博行业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各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专门研究,主持编写文物博物馆研究专著、能完成大型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专门研究和较高的技能,能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评定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能解决该领域的学术难点。
(三)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较高的文物鉴定、保管、保护水平,能对藏品保管重大学术问题作深入研究,取得一定的业务、学术成果,并对该领域的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指导。
(四)从事文物科技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过3个以上文物保护项目的工作经历,具有熟练的文物保护技能,并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承担文物保护的科研课题并取得实际成果。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等方面有高超技艺,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点,并发表有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六)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有组织主持不少于3个考古发掘项目的经验;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能根据文物、考古、保护等工作规律,主持或组织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大规模考古调查,并进行系统、综合研究,解决学术问题。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制定较高水平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形式和内容设计方案,解决设计中的复杂内容或技术问题,并加以实施,能发表高水平的陈列大纲或技术报告。
(八)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主持编写较高水平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展览项目的宣传、讲解方案及陈列展览的讲解稿或大中专学生的相关专业教材,并能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持开展社教、科普活动,社会影响较大。
(九)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有较深研究,策划能力与文案能力出众,能够引领文创市场潮流;熟悉文创研发动态,主持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解决研发中的复杂技术问题,正确运用材料,对产品工艺或策划手段有一定研究,并能发表较高水平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
(十)从事文物流通工作的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文物市场动态,对文物流通活动有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能够指导专业人员开展文物流通活动,在培养文物流通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评审标准: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博行业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各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博行业中某一课题或某一门类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有深厚的实践积累,对某一领域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评审某一领域文物的鉴定成果;主持完成国家一级文物的鉴定、审核工作。
(三)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制定重大文物科学保管课题,评审文物保管保护项目,对藏品保管重大学术问题有着很深的研究,并取得重大业务、学术成果。
(四)从事文物科技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能承担重大科技课题,对重大的文物保护项目或一级文物的保护、修复方案进行评审、指导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制定重大文物修复课题,评审文物修复项目,对某一领域或门类文物修复、复制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在文物修复、复制及标本制作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技能,作为“非遗”传承人有突破性修复成果,并发表有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六)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重要、复杂的大型考古发掘项目,多次解决考古学的疑难问题,并主持编写发掘报告或在考古学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研究成果。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能主持高水平陈列的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陈列展览工作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社会影响巨大。
(八)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掌握博物馆教育最新动态,能主持制定重大博物馆教育课题,评审高水平博物馆宣传、讲解方案,主持编写高水平的相关专业教材,对博物馆宣传教育、科普活动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律师
(九)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熟悉文创行业发展趋势,掌握文创研发动态及规律,在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领域有较深研究,主流引领文创市场热潮。多次主持重大、复杂的文创产品研发项目或宣传推广项目,解决研发与推广中的多项疑难问题,主持编写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在该领域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并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
(十)从事文物流通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文物流通业务水平,能指导或组织开展重要文物交流活动,并在推动本市文物流通工作建设发展中做出巨大贡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主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应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
(三)资格审核。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评审书面材料。
(四)面试答辩。以面对面形式,申报人员回答高评委执行委员提出的答辩题目。
(五)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执行委员介绍答辩情况和材料审阅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投票表决。
(六)网上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沪职改办〔200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