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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住建规范〔2020〕10号【发布日期】2020.06.24【实施日期】2020.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律师

第四条(评价原则)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信用信息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周期按照《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信用信息从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后开始实施计分。

第七条(评价内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

1.工程业绩信息;

2.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归集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

(三)获得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奖项和科技进步奖信息。列入信用评价的奖项名录和实施日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信用修复)在信用评价标准追溯期内,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和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并不改变相关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仍按照本办法规则实施信用评价计分。

第九条(业绩信息)工程业绩信息,是指在沪建筑业企业已履约完成的纳入项目信息报送范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信息。

企业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施工承发包合同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委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经查实,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实填写并获取信用计分等行为的,按《信用评价标准》规定,对实施报送及确认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均予以扣分。

第十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可登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自行生成和打印该企业的信用评分表。

第十一条(奖项录入)本市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应遵照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用奖项信息的及时、准确,应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正式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项信息录入市建管信用信息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奖项信息录入的内部审核复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奖项信息的录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信息有误或者虚假录入的,责令相应行业协会立即改正,并对相关协会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纪检部门;情节严重的,相关奖项不再纳入本市信用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相关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应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设置相应条款。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律师

第十四条(分类管理)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根据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信用分为80分及以上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分为60分以下的,应当对其实行限制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规定时期内禁止承揽业务、禁止参与投标等,并将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审查对象等。

第十五条(行业奖励)本市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奖项,经审核公布后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严格控制奖项的参评标准和获奖数量,确保奖项的质量。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应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管理。对信用等级为80分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在评奖周期内,对信用等级为60分以下或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应当限制其获得评优评先等奖项或称号。

第十六条(联合征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相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推动实现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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