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08.18【实施日期】2020.08.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合作金融机构接入申报
(一)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时,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报说明;
2.《“票付通”业务金融机构申报表》(见附1);
3.近2年在票据业务及其接入服务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说明;
4.最近1年每个季度的MPA考核结果;
5.首个拟合作的B2B平台申报材料;
6.财务公司申报成为合作金融机构时,除提供上述1-5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财务公司向管辖银保监会(局)提交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2)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出具的风险连带责任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在第1、2、3、4、6(若有)项材料的落款处或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在第5项材料的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5项材料要求见本规范关于B2B平台内容。
(二)受理通知
票交所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并附上合作协议模板等“票付通”材料。
二、开户机构接入申报
金融机构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同时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开户机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如果金融机构单独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开户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律师
(一)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开户机构时,应当向票交所提交《“票付通”业务金融机构申报表》(见附1),并在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通知
票交所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
三、B2B平台新增申报
(一)申报材料
合作金融机构拟向B2B平台提供“票付通”业务且审核B2B平台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票付通”业务B2B平台合作申报表》(见附2);
2.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B2B平台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B2B平台的业务合作情况及相关开户资料复印件;
4.B2B平台的材料,包括:
(1)B2B平台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2)B2B平台业务开展情况和发展规划;
(3)具有平台客户实名身份的识别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票据支付信息的保护能力和成熟的纠纷处理能力的情况说明;
(4)近2年B2B平台及其所属集团在票据业务或其他债务、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说明。
合作金融机构和B2B平台共同在第1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合作金融机构在第2、3项材料的落款处或正面加盖单位公章;B2B平台在第4项材料的落款处和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通知
票交所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
四、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
(一)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要求
金融机构申报开通“票付通”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票交所审核通过意见后完成与票交所的系统对接、接入测试以及接入验收工作。如果金融机构申报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应当一并完成与首个拟合作B2B平台的系统对接、接入测试和接入验收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申报新增B2B平台使用“票付通”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票交所审核通过意见后完成与票交所的系统对接、接入测试以及接入验收工作。
采用集中接入方式接入的金融机构可以申报开通“票付通”业务开户机构功能,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由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负责。集中接入机构已通过接入验收并上线投产相关功能的,通过其接入的金融机构仅需完成接入测试工作。
票交所组织“票付通”业务功能升级的,将通知已上线金融机构同步升级系统并参加联调测试和接入验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组织相关B2B平台同步升级系统。
(二)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
票交所审核通过金融机构申报或发布“票付通”业务功能升级通知后,接入测试或接入验收机构(含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及时向odpscs@shcpe.com.cn邮箱发送《“票付通”业务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信息表》(见附3)的电子版。
(三)受理通知
票交所收到《“票付通”业务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信息表》,审核后通知申报人并提供接入测试必要参数,做好接入测试以及接入验收安排。
(四)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执行
票交所采取有效措施查看接入测试以及接入验收机构、B2B平台的测试情况,并向联系人邮箱反馈测试结果。接入测试以及接入验收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票交所反馈案例执行情况。
五、上线投产
(一)金融机构上线投产
金融机构申报开通“票付通”业务的,在完成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等要求后,可以向票交所申报上线投产,并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票付通”业务上线申报表》(见附4);
2.如为合作金融机构,还需签订“票付通”业务合作协议(票交所与合作金融机构)(一式四份);
3.如为合作金融机构,还需提交首个合作B2B平台上线投产申报材料;
4.开户机构如采用集中接入方式的,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出具上线投产准备妥当的说明。
金融机构在第1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合作金融机构在第2项材料的落款处和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3项材料要求见本规范新增B2B平台上线投产的内容。
(二)新增B2B平台上线投产
合作金融机构完成新增B2B平台接入测试等要求后,可以向票交所申报B2B平台上线投产,并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票付通”业务上线申报表》(见附4);
2.“票付通”业务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与B2B平台)(一份原件)。
合作金融机构和B2B平台在第1、2项材料的落款处和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核结果
票交所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确定相关申报事项的上线投产日期后,书面回复金融机构上线安排。律师
六、变更申报事项
(一)合作金融机构与B2B平台解除合作
合作金融机构与B2B平台解除合作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票付通”业务B2B平台解除合作申报表》(见附5),合作金融机构和B2B平台共同在申报表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票付通”业务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变更“票付通”业务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票付通”业务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6);
2.涉及B2B平台信息变更的,附上B2B平台说明材料。
金融机构在第1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B2B平台在第2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核结果
票交所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邮件通知金融机构。
附:1.“票付通”业务金融机构申报表
2.“票付通”业务B2B平台合作申报表
3.“票付通”业务接入测试及接入验收信息表
4.“票付通”业务上线申报表
5.“票付通”业务B2B平台解除合作申报表
6.“票付通”业务信息变更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