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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科规〔2021〕20号【发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本市事业单位技术合同奖酬金的提取、发放及相应的绩效工资管理,引导激励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涉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以下统称三技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和发放,适用本规定。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和发放,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开展三技活动,应当与相关主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统称三技合同),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和发放奖酬金。

第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三技合同奖酬金提取、发放以及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奖酬金分配的决策程序、提取标准、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等予以明确。

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的意见,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在本单位以及其他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开展三技合同奖酬金提取和发放,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产生决策责任。律师

第五条 单位所获三技合同收入,可以统筹用于单位的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三技活动开展等事业发展,并对从事三技活动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提取的三技合同奖酬金,应当主要用于激励在三技活动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并兼顾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单位可以按照合同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酬金,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所称合同净收入,是指三技合同收入额扣除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或者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的费用后的余额。合同净收入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单位对提取的三技合同奖酬金进行分配的,应当对拟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可以自主开展三技合同奖酬金分配,并将分配情况按要求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单位在每年度统计工资总额时,应当单独注明三技合同奖酬金提取和发放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提取和发放的奖酬金,不受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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