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21〕80号【发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1.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实施《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业务。
二、提取对象及条件
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按照规定办理实有人口信息登记;
(六)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三、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提取:律师
1、租赁住房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后租赁提取”),网签备案后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手机APP“上海公积金”等渠道申请;
2、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申请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非网签备案范围的租赁提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公积金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以及“随申办”等渠道提出申请;
3、在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提取支付本市廉租住房房租(以下简称“廉租房租赁提取”)。
四、提取限额
1、网签备案后租赁提取,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2、非网签备案范围的租赁提取,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500元。
3、廉租房租赁提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五、办理要件
1、网签备案后租赁提取,申请人应当按在线申请和线下申请流程分别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在线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线下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③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非网签备案范围的租赁提取,申请人应当按在线申请和线下申请流程分别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在线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地址、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2)线下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地址、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③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3、廉租房租赁提取,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地址、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③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信息资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六、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提取资金按季度支付。其中,网签备案后租赁提取和廉租房租赁提取,按申请人填报的租赁提取时间支付,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金额;非网签备案范围的租赁提取,单次提取金额为三个月的金额。
七、提取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取申请
1、申请人应当本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在线方式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实际租赁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复核。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①网签备案后租赁提取和廉租房租赁提取,余额不足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系统在次月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隔月市公积金中心将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
②非网签备案范围的租赁提取,余额不足的,三个月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再次发起提取,连续四次提取失败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3)申请人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4、申请人对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申请复核。
申请人认为租赁地址库地址信息不全、不准确的,可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租赁合同等材料,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变更及终止
1、提取变更。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限内,申请人填报的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公积金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以及“随申办”等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变更。律师
2、提取终止。如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租赁提取业务的、租赁合同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名下房屋状况或婚姻状况或实际租赁情况发生改变的、发生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原因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公积金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以及“随申办”等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1)提取申请自动到期或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
(2)申请人所填信息与核查结果不符;
(3)连续多次补提、提取失败;
(4)连续转账失败多次;
(5)逾期未确认租赁信息;
(6)申请人租赁合同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
(7)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原因。
八、租赁信息核查不符的处理
申请人租赁信息经核查不符的,应当按照正确的租赁地址重新填报,并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其中租赁提取中填报的地址等信息应与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的地址等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租赁提取地址与实有人口登记地址一致,但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复核。
经核查,申请人连续三次填报或提供的租赁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九、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6日起施行。
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1〕58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