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9号【发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设定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凡符合“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年10月1日之前的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月提取限额参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