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 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 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
(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
(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律师
(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
(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
(二)入会申请书;
(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
(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
(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入会申请书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国际会员的目的和业务开展计划;
(二)公司背景和业务经营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信息;
(四)承诺遵守和上金国际章程、反洗钱等制度和各项规定;
(五)上金国际要求申请机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上金国际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入会申请的办理意见。经批准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后,上金国际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自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会员资格费。其中:A类会员,280万元人民币;B类会员, 160万元人民币;特别国际会员根据业务范围实际收取。
年会费。年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按自然年度收取。新入会会员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剩余季度(含当季)按比例收取。
(二)上金所授权上金国际收取并管理以上相关费用;
(三)在上金国际认可的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结算专用账户;
(四)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五)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若未能及时完成以上手续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国际会员入会后将根据业务情况获得相应的自营、代理席位。会员通过分配自动获得的席位不收取席位费。
第十三条 国际会员可以书面申请增加交易席位,新增席位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新增的席位使用费按自然年度收取,每年为5万元人民币/席位,退会时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国际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变更、承继和终止。
第十五条 国际会员可申请会员资格主体变更和会员资格类型变更。其中,会员资格主体变更时, 申请主体应为原国际会员主体的关联公司。
第十六条 申请会员资格主体变更的国际会员,应当向上金国际提交以下文件:
(一)资格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资格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机构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四)变更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变更机构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变更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七)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变更机构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
(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
(十)国际会员资格证书;
(十一)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金国际在收到以上文件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办理会员资格的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类型变更的国际会员,应当向上金国际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资格变更申请书。
资格类型变更获批的国际会员应按照新资格对应的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资格费的调整、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最低结算准备金的存入。
第十八条 国际会员被兼并或参与新设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机构,如需承继国际会员资格,应向上金国际提出书面申请,包括:
(一)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资格变更申请书;
(三)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新机构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五)新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新机构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七)新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八)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九)新机构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
(十)新机构填写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
(十一)国际会员资格证书;
(十二)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金国际在收到以上文件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办理会员资格的变更。
第十九条 国际会员不再具备上金所章程规定的国际会员条件时,应当按照上金所要求申请终止国际会员资格。国际会员机构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破产程序结束前向上金国际申请终止国际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国际会员申请资格终止,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格终止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国际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上金国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际会员申请资格终止文件完整齐备的,上金国际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际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上金国际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违反上金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的;
(二)被监管机构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的;
(三)违反监管机构及上金所制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将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发包给他人管理或经营的;
(五)资金、人员和设施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改无效的;
(六)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交易的;
(八)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九)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十)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十一)上金国际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际会员对于取消会员资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上金国际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国际会员资格终止获批、放弃会员资格获批、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办理退会手续,完成如下事项:
(一)解除或全部履行交易及租借合约,并结清实物库存;
(二)结清在上金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和上金所办理的证件;
(四)办理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解除或未全部履行交易合约的,上金所有权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平仓;未结清与上金所和上金国际债务的,将在清退会员资格费前从会员资格费中扣除,会员资格费不足以结清所欠债务的,上金所和上金国际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上金国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完成退会手续的国际会员,会员资格终止后,上金国际退回实缴会员资格费,对于会员已缴纳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国际会员的资格获得、变更、承继和终止等情况,上金所按规定在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后向市场公告。
第三章 会员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会员正式开展业务前,需按照席位缴纳最低结算准备金,每个交易席位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上金国际有权根据国际会员业务规模、会员申请的业务类型以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已入会的国际会员应在每个自然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年年会费的缴纳;当年入会的国际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的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付。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员应当设立业务代表、业务联络员及合规专员,并在变更后及时向上金国际报备。业务代表和业务联络员应代表国际会员组织开展与上金所相关的各项业务,并履行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职责。合规专员应按上金所和上金国际要求,履行业务合规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国际会员应参照《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交易接入、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业务代理指引》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开展代理业务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国际会员应定期对交易、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上金国际可以对国际会员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测。国际会员有义务按要求将自身或其代理的国际客户的交易、持仓、实物出入库等情况及时向上金所报告,并配合相关业务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上金国际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国际会员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国际会员有义务将与上金所业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税收政策及上金所公告的规定告知客户,并应当加强对国际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国际会员需向上金国际提交年度反洗钱报告。上金国际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的,可以要求国际会员配合提交相应报告。
第四章 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会员的贵金属业务涉及外汇、资金、实物进口等事宜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金国际有权对国际会员的资质、业务及其交易员的资格等情况进行政策合规性检查。国际会员应按照上金国际的监管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际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金国际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八)上金国际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际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上金国际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国际客户正常交易;
(四)上金所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国际会员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协助上金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国际会员代理业务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国际会员应积极妥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如国际会员不能有效进行处置,上金国际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国际会员交易员参与上金所业务的,须经其国际会员授权,在上金国际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国际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国际会员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国际会员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其他国际会员处兼职。
国际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承继和终止等情形的,该国际会员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上金国际有权对国际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现场或非现场的合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际会员向上金国际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上金国际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际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际会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国际会员未履行职责、未做好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的,上金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律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各方开展上金所业务相关事务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金所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金国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会申请表
附件2
资格变更申请表
申请机构填写 |
会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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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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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
□资格变更 □主体变更□资格承继 |
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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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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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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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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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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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申请主体变更和资格承继的国际会员,请同时提交右侧材料 |
资格变更申请书 |
机构的公司注册证明 |
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 |
机构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
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
机构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 |
更新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 |
原国际会员资格证书 |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
本人保证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
(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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