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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21〕8号【发布日期】2021.01.11【实施日期】2021.01.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强化检查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9〕55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各区林业建设计划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方式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三、验收内容

(一)面积核查

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对各个项目实施地块进行实地测量。

(二)档案材料检查

主要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作业设计及批复、招投标材料、施工质量监督报告、监理报告、竣工图、项目决算、竣工报告及项目总结、项目审价报告、审计报告、植物检疫、苗木质量相关材料、区级自查验收报告、验收申请等材料和其他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查阅。

(三)质量检查

主要对项目造林质量(苗木质量、规格、数量以及成活率等)、配套技术措施及养护管理情况等进行核查。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二)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初审;竣工验收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档案材料和造林质量的检查。

(三)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造林质量验收和面积核定的结果,出具竣工验收结果;同时,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报市绿化市容局。

五、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至区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1、2)、立项批复、作业设计批复及其文本、作业设计变更材料、中标通知书、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审价报告、苗木质量抽检合格证明、植物检疫复检复查合格证明等。

六、评定标准

(一)面积核查

测量项目范围内达到有林地标准的地块的面积。

(二)造林质量核查

1、建设项目程序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

2、竣工图应与作业设计基本一致,如有重大变更应有作业设计调整相关手续。现场苗木种类、数量、规格、种植方式、成活率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应与竣工图一致。

3、苗木成活率不得小于95%,以抽查核实结果为准。

4、生态公益林中使用的植物材料检疫应符合《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七、竣工验收方法

(一)建设单位自查

建设单位从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林业建设(造林)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2)。律师

(二)项目验收

1、项目面积核查。按照《上海市新造林地面积核查细则》的要求全面测量面积。

2、档案材料检查。按照造林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情况对项目档案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填写附件3。

3、造林质量核查。造林质量核查采用抽样核查的方式,首先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踏查造林地,在踏查的基础上,按随机抽样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造林地块进行核查,所选择的核查地块不少于5个,核查地块累加面积占建设项目总面积的8%以上,并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整体勘察。对抽样地块进行现场核查后填写附件4,并由验收组人员签字确认。

(三)项目抽查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区项目造林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在项目验收中统筹运用。

八、验收结论

面积以核实测量面积作为整个项目面积;苗木质量、数量以及成活率,以所抽查地块实际核查的结果来推算整个项目情况。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各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中存在造林达不到有林地标准、使用截干苗、图实严重不符、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裁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没能得到控制、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申请项目资金清算;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抓紧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上报整改报告,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予以取消,并收回预拨资金。

九、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林业建设(造林)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情况表(一)

2、林业建设(造林)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情况表(二)

3、林业建设(造林)项目档案材料验收表

4、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造林质量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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