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交行规〔2021〕1号【发布日期】2021.01.22【实施日期】2021.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凡进入上海港口客运站的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为规范。
一、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一律凭票或者凭证进站,并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二、省际客运站、陆岛客运站、水上游览客运站、城市渡口客运站等应当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等服务。
三、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乘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残病乘客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一辆。
四、凡进站乘船的,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上下船;
(二)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三)打闹、斗殴、损坏设备及其他妨碍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四)携带《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物品;
(五)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
五、赤脚、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船。
六、进入客运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装运或者夹带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物品;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进入客运站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
(三)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控制刹车,减速缓行,到指定地点关闭发动机等候待渡。随车人员应当进入客运站候船室乘船;
(四)因突发故障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
(五)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七、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因乘客、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公共财产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律师
八、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客运站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
对客运站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现场值班人员反映,也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但不得影响客运站内的秩序和水路客运的正常运行。
九、客运站经营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本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并在客运站内公告。
十、本行为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