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21〕65号【发布日期】2021.02.26【实施日期】2021.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可申请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失信信息公示有效期限结束后撤下网站公示并从所在主体信用报告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
依申请修复是指信用信息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确认后由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失信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指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申请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主体被绿化市容(林业)部门归集至市信用平台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主体)
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按照“谁产生,谁修复”原则,由原失信信息提供部门即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单位(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组织实施,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综合受理工作;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林业病虫防治检疫信用信息修复受理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信用信息修复受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根据各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要求予以执行。
第四条(发布信用修复条件与标准)
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市绿化市容局将定期发布《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以下简称《修复标准》),各责任部门按照《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复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二)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三)涉及以下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
1.在绿化、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环境卫生领域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造成生态环境危害等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其他信息。
具体修复条件和标准另行发文。
第五条(提出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可选择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信用(中国)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或者直接前往作出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向市绿化市容(林业)管理部门线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办理地点如下:
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上海市沪太路1009号,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1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上海市制造局路130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17楼,受理大厅。
信用信息主体向“一网通办”“随申办”“信用(中国)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修复申请的,由责任部门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统一规定执行。
信用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或线下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2);
(三)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出修复申请的,责任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七条(修复认定)
责任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用信息主体(附件3、附件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律师
责任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将修复结论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第八条(信息处理)
责任部门同意修复的,应撤下绿化市容(林业)相关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监督考核)
市、区绿化市容(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部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信用修复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等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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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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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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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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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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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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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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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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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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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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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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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附件2:
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_________:
我单位/本人 (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于年月 日,因
被市(区)(行政决定机关)处以 。(文书号)现申请对该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政府主动公示信息的,自愿接受相关信用记录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律师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本人信用记录由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准予修复决定书
文号:____
____:
单位/自然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号:____),要求修复____信息(文书号:____)。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予以修复。
单位名称(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不予修复决定书
文号:____
____:
单位/自然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号:____),要求修复____信息(文书号:____)。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不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不予修复。
不予修复的理由如下:
单位名称(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