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险交易所(以下简称“保交所”)保险中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收费行为,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根据市场主体使用中介平台的服务内容,保交所分别收取系统使用费、系统定制费、系统接入费、交易服务费。
第三条 系统使用费是指中介机构使用中介平台通用版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aaS系统”)服务的,保交所向中介机构收取系统使用费。
第四条 系统使用费按照2000元/年(本标准中所述“年”,均为合同年,下同)的标准收取,但若中介机构同时使用中介平台交易服务(业务撮合、出单链接、账务核对等)的,可免收该笔费用。
第五条 系统定制费是指中介机构使用定制版SaaS系统服务的,保交所向中介机构收取系统定制费。
第六条 系统定制费按照单价2500元/人天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系统接入费是指向保险机构提供中介平台系统链接支持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使用中介平台系统接入服务的,保交所向第三方机构收取系统接入费。律师
第八条 系统接入费按照20万元/年的标准收取,但该费用可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九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市场主体使用中介平台业务撮合、出单链接、账务核对等服务时保交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根据通过中介平台完成的新单业务保费或标准保费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一)车险收费标准
保险公司 |
中介机构 |
第三方机构 |
年保费
(亿元) |
收费比例 |
年保费
(万元) |
收费比例 |
年保费
(亿元) |
收费比例 |
≤1(含) |
0.1% |
≤500 |
5000元 |
≤5(含) |
0.1% |
1-3(含) |
0.08% |
500-5000(含) |
0.1% |
5-30(含) |
0.08% |
3-6(含) |
0.05% |
5000-20000(含) |
0.08% |
30-60(含) |
0.05% |
>6 |
0.03% |
20000-50000(含) |
0.05% |
60-100(含) |
0.03% |
-- |
-- |
>50000 |
0.03% |
>100 |
0.01% |
注:1.通过中介平台开展保险交易及其他活动产生的交易服务费,若保险公司承担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无需再承担交易服务费。以此类推。
2.交易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即按保费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二)非车财险收费标准
交易服务费按照保费的0.1%向保险公司收取。
(三)人身险收费标准
保险公司 |
中介机构 |
第三方机构 |
年标准保费(亿元) |
收费比例 |
年标准保费
(万元) |
收费比例 |
年标准保费
(亿元) |
收费比例 |
≤0.5 |
1% |
≤50 |
5000元 |
≤0.5 |
1% |
0.5-1(含) |
0.8% |
50-1000(含) |
1% |
0.5-2(含) |
0.8% |
1-3.2(含) |
0.5% |
1000-2000(含) |
0.8% |
2-5(含) |
0.5% |
>3.2 |
免收 |
2000-6000(含) |
0.5% |
5-11(含) |
0.3% |
-- |
-- |
6000-10000(含) |
0.3% |
>11 |
免收 |
-- |
-- |
>10000 |
免收 |
-- |
-- |
注:1.通过中介平台开展保险交易及其他活动产生的交易服务费,若保险公司承担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无需再承担交易服务费。以此类推。
2.交易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即按标准保费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律师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保交所可根据业务实际调整部分机构或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人身险银邮渠道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保交所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保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