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2号【发布日期】2021.04.01【实施日期】2021.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审改工作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出让是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并对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矿业权交易市场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市规划资源局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职责)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矿业权交易活动专门场所;
(二)汇集、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具体实施矿业权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工作原则)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七条(出让条件)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和申请在先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律师
第八条(交易主体)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形式)
矿业权交易形式:
(一)进场交易: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交易。
(二)网上交易: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第十条(公开竞争性出让程序)
(一)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出让任务书,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文件。
(二)接收申请: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交易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资格确认:经审核符合公告中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四)实施交易: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出让交易,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五)交易确认:出让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程序)
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由市规划资源局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申请在先、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受理后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交易合同)
矿业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矿业权登记)
受让人持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及其他的相关材料,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信息公告和公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一网通办”、市规划资源局门户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发布交易公告和其他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交易中止)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交易:
(一)矿业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矿业权受让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网络系统出现异常的;
(四)依法应当暂停矿业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交易终止)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终止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律师
(三)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
市规划资源局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矿业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矿业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由本市负责审批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时,应经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同意,取得相应的核准文件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