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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1〕187号【发布日期】2021.04.06【实施日期】2021.04.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实现水务海洋“一网通办”“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一网通办”工作的建设、运维、应用、保障和监督等管理活动,以及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市“一网通办”平台和线下服务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本办法所称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是指支撑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服务系统,对接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供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传递、更新,电子证照的调用、制作、归集,电子签章的使用、核验,电子档案归档、统一物流、统一支付等功能。

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管理原则)

局“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平台组成与定位)

市“一网通办”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的在线办事服务平台,由统一受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等基础模块组成,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应当与市“一网通办”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多渠道、一体化运行以及业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局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组成。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局“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局法规处负责牵头市“一网通办”平台中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与局办公室共同推进局“一网通办”各项工作,并负责局“一网通办”各项日常工作、水务海洋分客服及“好差评”管理(局热线办)。

信息中心负责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建设与运行、局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市“一网通办”平台、公共数据治理,以及指导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做好业务系统平台对接等工作。

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一网通办”公共服务工作。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办理、优化流程等工作。

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局“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事项清单与办事指南)

局法规处会同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编制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相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局法规处审核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市“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同步更新。律师

第八条(事项接入)

局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接入市“一网通办”平台。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制定内部业务流程,配置、维护和管理办理类事项的申请办理页面。依托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的各项政务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即全程网办。同时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通过“随申办”提供服务。

信息中心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接入的技术支持。按照大数据中心有关技术标准做好“统一物流”对接,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配合工作,为申请人提供材料递交、结果反馈等快递寄送功能,以及政务服务费用在线缴纳功能。

第九条(事项变更)

政务服务事项取消、下放、办事指南变更、申请办理页面变更、内部业务流程变更的,应当由事项主办部门向局法规处申请,局法规处审核确认。信息中心汇总处理办事指南、申请办理页面和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

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保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服务统一。

第十条(事项拓展)

各部门应当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及覆盖范围,推动水务海洋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市“一网通办”平台。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在线服务办理)

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完成事项办理。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提高全程网办比例。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优化再造)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的要求,主动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同时应当按照全市“一网通办”工作目标与最新要求,开展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实现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积极探索水务海洋“好办”服务,大力推动水务海洋“快办”服务。

线下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巩固“两个免于提交”成效。

第十三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与跨区域通办)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提供的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众面较小的事项外,应当实现全市范围内跨区域窗口受理申请材料,逐步实现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三角“一网通办”与“跨省通办”。

第十四条(普惠化、无障碍化便民服务)

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应当实现普惠化、无障碍化,提供智能技术培训和帮办待办,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开通为老服务“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服务便利,设立专人接待咨询,设置便民服务措施,切实解决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水务海洋“上门办”主动服务。

第十五条(咨询、建议、投诉与“好差评”)

针对市民或企业提出的相关政策咨询、求助投诉、意见建议诉求以及“好差评”等,局热线办按照《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一网通办”水务海洋“分客服”工作制度》进行处置。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各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开展电子签章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印章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电子证照)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在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制作电子证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电子证照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

“一网通办”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考查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一网通办”电子档案,并负责对局“一网通办”电子文件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电子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律师

第十九条(数据管理)

“一网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办件信息、办件材料等数据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实时向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质量按照市“一网通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汇聚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对形成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对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的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各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制)

局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监督整改)

局办公室应当通过月报督查、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等方式,对各部门的“一网通办”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发布的运营报告以及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用事业服务)

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为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在市“一网通办”平台上的供水公共服务事项提供行业指导,并结合场景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归集供水公用事业运营行业数据。

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部门“一网通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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