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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发文字号】沪医保规〔2021〕6号【发布日期】2021.04.23【实施日期】2021.04.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现新增一款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简称“沪惠保”)。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或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沪惠保”。购买时,可授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医保中心”)和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划扣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也可用现金支付。

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用现金支付购买“沪惠保”。律师

三、参保人自愿购买“沪惠保”后,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市医保中心通过市大数据中心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及理赔信息。市医保中心审核投保信息后,将参保人购买“沪惠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五、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部门依托“一网通办”、“随申办”等方便参保人投保。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行业监管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建立投保“回溯”机制,并在个人授权前提下,努力推进商保理赔便利性。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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