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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1〕13号【发布日期】2021.04.26【实施日期】2021.05.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研究,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的再增加180元,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再增加20元。律师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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