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1〕258号【发布日期】2021.04.21【实施日期】2021.04.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9〕198号),为加强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资料录入与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资料安全、可靠,发布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监管、谁录入”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及时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监理监测、日常检查、验收报备与核查等数据录入,逐级审核并上传,确保录入资料及时、规范,并保证录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料录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密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料录入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资料录入与管理是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和单位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通过系统录入、上传和管理,按权限实现查询、共享、应用和管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在方案批复后完成新增受理登记,录入“受理许可”模块。对于需要技术审查的项目,应在方案批复后录入“技术评审”模块。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批复后,由审批部门录入“项目变更”模块。
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暂不要求在系统中新增受理登记。
第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录入“建设情况”和“监督检查”模块的相关内容。律师
编制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监督检查部门应在接收实施方案、季度(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报告后录入“监测”模块。
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监督检查部门应将监理有关资料录入“监理”模块。编制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在验收报备完成后将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录入系统。
第八条 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应在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立案后录入“执法记录”模块,并及时录入责令整改、行政处理等内容。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完成结案资料录入。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部门,应在出具报备回执后录入“验收报备与核查”模块的相关内容,包括设施验收与报备、方案特性落实情况等。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部门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录入“验收报备与核查”模块中验收核查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系统各模块的资料录入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根据系统录入与管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系统账号的分配与管理,检查区级审批项目的资料录入情况,做好本级审批项目的系统资料录入工作。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要求做好本级审批项目的系统资料录入工作。
第四章 密码与安全
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必须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或手机动态验证码)认证访问系统。
第十三条 依照强口令原则,各级用户做好账户密码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用户做好密码的安全设置工作,账号指定专人使用,防止被他人盗用,若因密码泄露、账号被盗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用户账号、密码统一管理,密码修改后,应及时告知市水务局水保处。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系统资料的安全性,所有用户在资料录入与更正的过程中,做好资料的备份和留存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系统资料录入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水务局组织对各区资料录入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已录入系统的资料中存在不如实填报或瞒报、弄虚作假的;
(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超过10个工作日未整改的;律师
(三)因未及时录入系统、录入内容存在明显问题且不按要求整改等情形,同一单位年度内被通报3次以上的。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资料录入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务求实效。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录入。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规范系统资料录入,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加强对系统录入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精细化监管。进一步加强系统的精细化监管,完善系统录入内容,狠抓落实、严肃履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系统资料录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抓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系统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单位积极利用好系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