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银保监局【发文字号】沪银保监通〔2021〕26号【发布日期】2021.04.27【实施日期】2021.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加强机构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上海辖内的全部合同制、劳务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和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
第五条(合规、合规风险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全部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合规管理定义)合规管理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机构稳健运营。
第七条(机构和人员义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响应创建“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的倡议,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提升全部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机构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机构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全员合规、尽职合规、价值合规的合规理念,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合规监管)上海银保监局依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执行董事职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职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决定建立健全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机构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机构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机构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执行董事提交机构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机构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机构章程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定、变更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年度合规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职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
(二)制订和修订机构合规制度,制定机构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机构全部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机构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人员规模、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标准)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人员标准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应当在机构内指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00(含)人以上且未达到30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岗位;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00(含)人以上且未达到1000人的,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000(含)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部门,且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的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为上一自然年度在上海辖内各层级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每月底人数之和除以12)的数量之和。
(二)业务标准
1.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在0.5%以下的,应当在机构内指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达到0.5%(含)以上且未达1%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岗位;
3.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对照上述两条标准,按照“就紧不就松”的原则,确定合规管理工作体制。
每年度初,上海银保监局结合上年度非现场监管实际,将对照上述人员标准和业务标准的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督促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独立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考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独立预算。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岗位。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机构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机构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制订、修订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根据要求开展违规事件调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机构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机构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全部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全部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机构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合规人员的具体职责,由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权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报告;
(四)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合规人员条件)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或采用其他方式,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暂时不具备条件,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单位、所属集团也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至少建立二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具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将合规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第一道防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第二道防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三道防线)具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单位、所属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机构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与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所属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单位、所属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所属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合规政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报上海银保监局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机构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机构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的地位和职责;
(六)机构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制度建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全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机构的合规政策,并为全部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防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业务行为;
(二)财务行为;
(三)机构管理行为;
(四)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合规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合规审核内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一)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重要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合规调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或合规人员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要求,在机构内进行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或合规人员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合规考核与问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部门/岗位、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合规培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订合规培训计划,每季度针对机构全部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合规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履职相关的合规培训。
第三十一条(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及时、准确获取有关机构业务、财务、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二条(分类指导)上海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监督方式)上海银保监局通过合规报告、非现场监测、窗口指导、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年度合规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的情况;
(四)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七)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八)合规培训情况;
(九)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
上海银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送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三十五条(违规责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海银保监局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起始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