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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文字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54号【发布日期】2021.06.01【实施日期】2021.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功能,保障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是指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且符合交易所认定期限的天然橡胶仓单。认定期限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仓单交易商经申请备案,可以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

第四条 进行挂牌交易的天然橡胶延伸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挂牌交易当日;

(二)认定期限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方式。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第六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挂牌交易的报价方式分为全价报价和升贴水报价。

第七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天然橡胶延伸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律师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八条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双方的交易结果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仓单交易商每笔交易进行资金的划转和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九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的资金划转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商付清摘牌天然橡胶延伸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相关费用划转以及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过户。

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向仓单交易商出具结算报表。

第十二条 仓单交易商进行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向卖方仓单交易商划转货款时,将按照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品种暂扣摘牌延伸仓单总货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发票保证金,用以卖方仓单交易商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违约金的扣划。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对应的发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完成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过户后,由卖方仓单交易商向买方仓单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在成交后3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经协商一致的,无需录入相关发票信息,交易所直接根据买方仓单交易商的清退发票保证金指令在交易时段内实时清退发票保证金给卖方仓单交易商。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卖方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成交后10个交易日内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买方仓单交易商,同时录入开票相关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商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录入收票信息,在收票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所根据买方仓单交易商清退发票保证金指令清退发票保证金给卖方仓单交易商;审核不通过的,交易所暂扣发票保证金,并通知卖方仓单交易商及时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买方仓单交易商。

买方仓单交易商收票后,超过两个交易日未录入收票信息的,视作买方仓单交易商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发票保证金给卖方仓单交易商。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且卖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期限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自迟交的第3日起每日扣划卖方仓单交易商未交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发票违约金给买方仓单交易商;超过成交日30日未将发票送达买方仓单交易商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扣划卖方仓单交易商未交发票对应货款按天然橡胶品种延伸仓单发票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发票违约金给买方仓单交易商。

第十八条 因仓单交易商违反本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收业务

第十九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延伸仓单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在成交当日完成延伸仓单过户。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备案后,办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申请仓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获得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二)仓库现有仓储条件满足天然橡胶延伸仓单对应商品保管和交收需求;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的,应当签署《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仓储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为指定交割仓库代收并划转仓单交易商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储费和过户费。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向仓单交易商开具仓储费和过户费发票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二十三条 仓储费和过户费的收取标准参照交易所期货相关品种的仓储费和过户费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仓储费按日向天然橡胶延伸仓单所有人收取,过户费按次向买方仓单交易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过户后,买方仓单交易商对延伸仓单的数量等产生异议的(对应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可以在成交后30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逾期未提交申请,交易所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第五章 质押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与贷款银行之间质押融资合同,为双方提供办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线上质押、出售质押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等服务。

质押业务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天然橡胶延伸仓单。

第二十六条 已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贷款银行提交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可以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业务。

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平台提交开通质押功能的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可以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线上质押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商质押申请。仓单交易商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天然橡胶延伸仓单。

(二)贷款银行确认。贷款银行收到仓单交易商的申请后,根据与仓单交易商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确认仓单交易商提交线上质押的天然橡胶延伸仓单。

(三)交易所办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线上质押。交易所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信息告知指定交割仓库,经指定交割仓库确认后,在平台办理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线上质押。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期间,在天然橡胶延伸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仓单交易商向贷款银行申请解除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的线上质押,经贷款银行确认后,在平台解除天然橡胶延伸仓单的线上质押。

第二十九条 仓单交易商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可以通过平台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质押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以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 仓单交易商通过出售天然橡胶延伸仓单偿还贷款的,交易所对出售所得货款依次扣除交易手续费、发票保证金、仓储费、过户费和其他费用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从剩余货款中将应还款金额还给贷款银行。剩余货款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仓单交易商待发票保证金释放后,再将差额部分(应还款金额-已还货款金额)还给贷款银行。发票保证金释放后仍不能满足还款要求的,仓单交易商应当与贷款银行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仓单交易商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其他违反质押融资合同规定的情形时,贷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的质押融资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实现质权。

双方可以按照约定通过平台进行违约处置。

第六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仓单交易商在天然橡胶延伸仓单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承担继续履约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买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额货款;律师

(二)卖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符合买方仓单交易商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卖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天然橡胶延伸仓单;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仓单交易商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权限、取消仓单交易商资格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一)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仓单优势、信息优势,通过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影响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的;

(二)仓单交易商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转移资金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通过信息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价格的;

(四)仓单交易商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仓单交易商行为导致天然橡胶延伸仓单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对挂牌和信息发布予以撤销、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告和统计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仓单交易商、贷款银行在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违规违约,给交易所造成损失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仓单交易商质押业务权限、暂停或者取消贷款银行参与天然橡胶延伸仓单质押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经交易所发现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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