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1〕16号【发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简称精减老职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律师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五、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