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5号【发布日期】2021.07.02【实施日期】2021.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1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律师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见附表)
(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
(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在完成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及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1.单位可以从6月起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申报,待月缴存上下限公布实施后完成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单位在7月登陆平台办理基数调整的,可以实时查询结果。
2.单位也可以从7月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单位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7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律师
附表:2021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表
2021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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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月缴存额 |
月缴存额 |
缴存比例 |
上限 |
下限 |
住房公积金 |
各7% |
4342元 |
348元 |
各6% |
3722元 |
298元 |
各5% |
3102元 |
248元 |
补充住房公积金 |
各5% |
3102元 |
248元 |
各4% |
2482元 |
198元 |
各3% |
1860元 |
148元 |
各2% |
1240元 |
100元 |
各1% |
620元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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