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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4号【发布日期】2021.07.08【实施日期】2021.07.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地图审核效率、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符合相关资质、信用等条件的地图编制单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地图审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编制的地图,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核,但导航电子地图、主要表现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除外:

(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且证书专业类别含地图编制;

(二)近两年每年送审地图不少于10件,地图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地图编制及内容表示规定的情形;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无不良信息。

第四条(申请材料)

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试制样图或样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告知)

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的依据、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编制的地图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执行;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审核决定与文书颁发)

市规划资源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律师

第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后续监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市规划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信用管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两年内不再适用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附件:《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试制样图或样品;

五、《地图审核》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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