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21〕228号【发布日期】2021.07.12【实施日期】2021.07.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本市绿化市容(林业)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审核机构)
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前款中所称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由没有专门设置法制机构的执法单位指定的,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机构。
第五条(审核范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如下:
(一)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园林绿化工程领域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符合听证条件或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代为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者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指导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区绿化市容局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六条(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法制审核相关材料)
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下列相关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律师
(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关陈述(申辩)、听证、专家评审记录等核查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代拟稿);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陈述(申辩)、听证等核查材料、相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强制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经办部门及时补充。
第八条(审核方式)
法制机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经办部门了解情况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执法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执法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审核意见处理)
经办部门收到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请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部门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应当对书面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经办部门收到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人员)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应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法制机构可以安排执法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归档)
经办部门应当根据“一决定一卷”的原则,将法制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行政执法决定归档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绿化市容局法制机构应当对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体规定(试行)》(沪绿容〔2017〕46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律师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沪( )绿容法核[ ]第 号
事项名称 |
事由 |
送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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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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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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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档时间 |
|
送审材料 |
1、 ,共 页;
2、 ,共 页;
3、 ,共 页;
4、 ,共 页;
5、 ,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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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涉及的违法事实或申请许可理由、处理建议、法律依据等(包括处罚裁量基准运用、补偿或赔偿方案) |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审核人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公章)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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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一份交经办部门)
填写说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是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文书。
一、填写要求
1.事项名称:由当事人+执法行为+执法类型组成,如“上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表演行政处罚”。
2.执法决定送审部门为经办部门,并写明立案时间、送审时间。
3.退档时间:法制机构填写退还送审材料的时间。
4.送审材料: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文字、音像材料。
5.
行政执法涉及的违法事实或申请许可理由、处理建议、法律依据等:经办部门承办人员简要写明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等,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建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同时,应当记载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听证举行情况、行政许可补充或者赔偿方案等。
6.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写明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员处理建议同意与否的意见。同意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盖部门公章。律师
7.法制机构审核人意见:认为符合执法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或者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认为超越本执法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8.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签名,盖机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经办部门收到法制审核通过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提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
经办部门收到法制审核不予通过或应予纠正意见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经办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提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